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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2014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嚴格執行規定,遵守紀律要求,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任務和責任具體落實到崗位。要在補貼申請、審核與審批、公示與核實、監管與督查、檔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省農業廳和財政廳將全力推動各項重點工作、關鍵舉措、制度規定、紀律要求的落實;加大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工作力度,通過考核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督促落實和完善制度,并將考核結果與補貼資金分配掛鉤。
地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補貼投訴調查處理督辦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政府領導牽頭,財政、農機、公安、工商及其他農口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補貼范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并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紀檢監察部門參加,接受監督。同時,強化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內部約束機制,農機購置補貼重要工作事項,須由集體研究,經縣級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并報上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備案。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5〕11號)要求,積極支持和參與補貼資金落實和監督工作,增加資金投入,并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于組織管理經費。
(二)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也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要通過政策實施,推動農機工業科技進步、提高制造水平,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化,快速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區農機化發展步伐,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和效益。
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實施中長期農機購置補貼規劃,堅持行之有效的經驗,創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點、分階段實現政策目標,促進補貼政策持續深入實施。
(三)規范操作、嚴格管理。要公平公正公開確定補貼對象。在確定補貼對象時,不得優親厚友,不得人為設置購機條件。補貼指標確認書和政策告知書不得明示生產企業和具體產品等信息。
嚴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護本地落后生產能力,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企業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
全面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網絡化,繼續全面使用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要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加強對補貼機具的牌證管理。享受補貼政策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向所在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登記。要依法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
各地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培訓,提高基層人員素質和能力。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要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1〕33號)要求,廣泛深入宣傳補貼政策,及時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到村,宣傳到戶到人,務求宣傳實效。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主動公開所有可以公開的補貼資料、文件等信息,嚴禁對外公布購機戶的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和銀行帳號等個人隱私信息。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要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在補貼資金兌付前,須公示受益對象信息。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所有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含合作社和其它補貼對象,下同,格式見附件7)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2014年年底前,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須按規定開通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規范欄目設置,及時全面公開信息,免費提供服務,確保專欄有效運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繼續執行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定期報送制度,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執行進度統計及信息報送工作。
省農業廳將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列入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按季度抽查并通報抽查結果。
(五)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及《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2011〕4號)、《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機發〔2013〕2號)等要求落到實處。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全面履行監管職責,嚴懲違法違規行為。省、地兩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監管工作的重點是組織協調、培訓指導和督促檢查縣級農機購置補貼監管工作的落實。要不定期地組織明查暗訪,深入了解基層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曝光,及時處理,把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及時逐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違紀問題。省農業廳將督導檢查情況和對各類違法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及時報農業部、財政部及駐農業部紀檢監察機構,并適時公布。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全面貫徹落實監督檢查各項規定,在補貼資金兌付和結算前要完成機具核實,特別是對補貼額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點機具要組織逐臺核實,做到“見人、見機、見票”和“人機合影、簽字確認”。
農機鑒定機構要規范鑒定行為,嚴把鑒定質量關。
加大財政部門監管力度。各級財政部門特別是基層財政部門要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補貼對象和補貼種類及補貼產品經銷商確定、農民實際購機情況核實等方面,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就地就近實施監管優勢。縣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于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抽查核實及處理情況上報省級財政部門、農機化主管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應督促和指導基層財政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并適時公布。
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要拓寬投訴渠道,通過電話、網絡、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一查到底。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對農民投訴多、“三包”服務不到位、價格虛高、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等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并報省農業廳;由省農業廳對有關農機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進行約談告誡,提出整改意見,對整改不力的可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對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產銷企業,要按規定取消經銷補貼產品資格或補貼產品的補貼資格。
(六)及時總結,按時報送。2014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要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
本方案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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