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廣東省2014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廣東省2014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四、經銷商的確定
農機主管部門不再規定補貼產品經銷商的資質條件,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設定資質條件,并自主確定補貼產品經銷商,已被暫停資格和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允許經營補貼產品。根據“誰確定、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應督促補貼經銷商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規范操作、強化售后服務,并對違法違規補貼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省、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統一公布農機生產企業提供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補貼經銷商名單。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有關規定加強監管。
提倡農機生產企業采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
五、補貼對象的確定、限額以及補貼對象應承擔的義務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漁民、農場(林場)職工、農民合作社和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申請補貼對象較多而補貼資金不夠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
對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補貼對象,可優先補貼。
因補貼資金規模所限當年未能享受到補貼的申購者,可在下一年度優先補貼。
補貼對象可以在省域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
補貼限額。按農業部、財政部年度實施意見的要求,對年度內個人或組織享受補貼的資金總額進行限制。當地當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指標超過30萬元的:個人年度內享受補貼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30萬元且不得超過本地當年補貼資金計劃的20%;單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100萬元且不得超過本地當年補貼資金計劃的40%。當地當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指標少于30萬元(包含30萬)的,要按盡量擴大受益面,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補貼對象。對當年購機較多,申報補貼額超過限額的部分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經市級農業、財政部門核實后,可適當增加其補貼金額,并報省農業廳、財政廳備案。
(三)補貼對象應承擔的義務。補貼對象購機后必須依法接受農機安全監督管理、補貼機具檢查管理和質量跟蹤調查,并服從當地農機主管部門的合理調度,在重要農時季節、災害搶收和救災復產時節優先為本地農業生產服務,積極配合當地農機推廣活動。
六、辦理程序及要求
全省繼續統一使用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以下簡稱“補貼系統”)。辦理程序及要求如下:
(一)補貼申請受理。申請人向所在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農機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時,當場將申請人的信息錄入“補貼系統”,由該系統自動生成購機順序編號。
申請人為個人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種糧綜合補貼“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復印件(如申請者非戶主的,另需提供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下同)或本人銀行存折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為組織的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與組織名稱一致的銀行賬號(原件及復印件)。以上所有原件經審核后當場退回,并在相應的復印件上加蓋“此件與原件相符”字樣,申請人、經辦人簽名確認。
補貼申請確認。在收到購機申請資料后,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對購機申請人進行條件審查,按照優先條件或申請先后順序的原則,會同財政部門進行審批確認,并生成《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以下簡稱《確認通知書》,見附件3),向申請人發放,作為購置補貼農機具的憑據。
為方便群眾,切實加快確認工作進度,提倡農機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現場聯合辦公、現場審批、現場發放《確認通知書》,經縣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同意,可采用“**縣(市、區)農機購置補貼審批專用章”作為審批用章。
補貼機具購買。申請人領取《確認通知書》后60個工作日內在全省范圍自主選擇有補貼產品銷售資格的經銷商進行全價購機。經銷商當場向購機者出具發票和售后服務憑證,并在“補貼系統”中錄入機具銷售信息,打印出《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見附件4)后蓋章,交由購機者簽名確認;同時,在機具顯眼的位置噴涂“國家補貼機具”字樣。購機者在購機后10個工作日內將《確認通知書》和《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送達所在縣級農機主管部門。
(四)補貼機具核實。
申請補貼資金額度在3000元以上的(單機補貼額度大于3000元或申請多臺機具累計補貼資金大于3000元的)按以下要求核實:
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定期對申請資料進行整理分類,納入牌證管理的機具,購機者須在購機后10個工作日內到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由本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核實,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其他機具由縣農機管理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或者交由所在鄉鎮政府組織鎮、村有關人員進行核實。機具核實工作應在接到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提交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時必須見人(購機者是否與申請者一致)、見機(經銷商應在機具醒目位置噴涂“國家補貼機具(廣東)”字樣,驗機時要驗證購買的補貼機具是否與申請的補貼機具相符)、見票(購機發票信息是否與供貨表一致)。核實后,核實人在《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簽名確認,并由核實人所在單位蓋章確認。在完成核實任務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情況報送縣級農機主管部門,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將核實信息錄入“補貼系統”。
申請補貼資金額度在3000元以下的(含3000元,單機補貼額度不超過3000元或申請多臺機具累計補貼資金不超過3000元的),不再組織人員逐臺核實,由經銷商上傳申請人的“人機”合影相片,作為機具核實的憑證,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按不低于機具數量10%的比例進行抽查。如發現經銷商存在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立即報由省農業廳停止其農機補貼經銷商資格,視情況停止相應生產企業的產品在全省的補貼資格,并將違規情況報送農業部,違法違規所得將依照相關規定退回財政部門。
鼓勵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到供貨現場辦理機具核實和注冊登記手續。
(五)補貼對象公示。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將所受理的申請購機信息按鄉鎮制作《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公示表》(格式見附件5)提交有關鄉鎮政府并在網上公示。由鄉鎮政府負責每月將所受理的申請購機信息送達申請購機農戶所在村的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時限為1周),同時公布鄉鎮政府和縣(市、區)農機、財政部門的舉報電話。
(六)補貼資金撥付。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收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和鄉鎮送交的《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核實表》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編制《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撥付明細表》(見附件6)送同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復核無誤且公示期滿后,辦理補貼資金撥付手續。屬于個人的,由縣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其“一卡通”賬號或存折賬戶;屬于組織的,采用國庫集中支付,由縣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其銀行賬戶。補貼資金至少每季足額撥付一次。
-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