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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關于巴中農機銷售公司和四川川龍拖拉機制造公司有關問題處理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林水利、農業水利)委(局),萬盛經開區農林局,委屬有關單位:
2013年10月以來,市農委先后收到群眾舉報信件和市紀委批轉信訪件(渝紀信轉字〔2013〕2068號),反映重慶巴忠農機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忠公司)違規銷售農機補貼產品等有關問題。市農機辦庚即在全市范圍內停止舉報所涉及的補貼機具銷售受理,并通知相關區縣農機主管部門開展協查,同時市農委組成聯合調查組對舉報信件反映的有關問題進行深入調查和核實,并約談了相關企業負責人。
調查表明,四川川龍拖拉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川龍公司)的CL-32MC1.5型沼液沼渣抽排機屬重慶市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享有補貼資格。但巴忠公司代理銷售的是四川川龍瑞勝農機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川龍瑞勝公司)生產的CL-32MC1.5型沼液沼渣抽排機,川龍瑞勝公司和川龍公司之間有股權關系和產品生產授權。
農業部《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以集團公司(總公司)名義申請,其下屬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廠)生產同一商標(牌號)和型號產品的,應當分別進行產品試驗和生產條件審查”。上述兩家公司雖簽有委托生產協議,但川龍瑞勝公司未經生產條件審查和產品試驗,其生產的CL-32MC1.5型沼液沼渣抽排機應屬非補貼產品。巴忠公司將川龍瑞勝公司的非補貼產品以川龍公司補貼產品名義申報補貼,屬套取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
另外,川龍公司2013年3月向重慶農機管理部門申報《重慶市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確認表》中,提交“川龍公司誠信承諾書”中第3條承諾:“若發現補貼過高,我方將主動向登記部門報告,否則自動放棄重慶市農機補貼資格”。川龍公司委托川龍瑞勝生產的CL-32MC1.5型沼液沼渣抽排機,分別于2013年7、8、9月三次降低產品價格,但未向登記部門報告,導致農機管理部門未能及時調整補貼額,造成該品目產品補貼額嚴重偏高的不良社會影響。
為嚴厲打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保障農民群眾和誠信企業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嚴肅性,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的《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3〕8號)和《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有關要求,現就巴忠公司和川龍公司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由巴忠公司代理銷售、川龍瑞勝生產的CL-32MC1.5型沼液沼渣抽排機,自2013年10月3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停止補貼機具銷售受理;為保障購機農民合法權益,對在停止受理前已經銷售或農民已經領取購機政策告知書的,按規定進行補貼申報并按原補貼額予以兌現。
二、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在全市范圍內暫停巴忠公司所有補貼產品銷售受理,并責成巴忠公司整改,由市農機辦視其整改情況恢復受理。
三、在全市范圍內暫停川龍公司CL-32MC1.5型沼液沼渣抽排機農機購置補貼資格。
重慶市農業委員會
2014年3月13日
重慶市農業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3月14日 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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