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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意見
浙江省農業廳 浙江省財政廳 關于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意見
浙農計發〔2014〕7號
各市、縣(市、區)農業局、財政局(寧波不發):
為進一步發揮農機購置補貼的激勵作用,全面提升農業機械化和設施化水平,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4〕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以下簡稱“購機補貼”)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促進農業轉型升級、加快農業領域“機器換人”步伐為目標,以“優結構、提質量、助轉型、促增收”為主線,大力發展糧油及十大主導產業農業機械及設施裝備,加快糧油生產全程機械化步伐,提升主導產業機械化、設施化水平。堅持重點導向,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重點發展糧食、畜牧、茶葉、漁業、菌果蔬、設施農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堅持生態導向,優先發展節地節水、節藥節肥、低耗高效、資源化利用等生態友好型農機裝備,促進畜牧等產業轉型升級和農業水環境優化改善。堅持績效導向,強化政策落實績效管理與考核,提高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效益。堅持公正導向,大力推進陽光行動和廉政風險防控管理,確保政策執行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堅持市場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尊重市場競爭,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
二、補貼對象和機具范圍
(一)補貼對象。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農民合作社和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優先保證糧油生產、農業“兩區”,舊機報廢后更新,以及禁養、限養區養殖戶退養轉產從事種植業的購機補貼需求。對近年來已享受購機補貼政策且在用機具能滿足農業生產需求的補貼申請可以進行適當控制。在購機補貼資金申請超過計劃指標和補貼對象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采取按申請時間順序、公開搖號等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因補貼資金規模所限當年未能享受到補貼的購機者,可在下一年度優先補貼。
(二)補貼機具范圍。補貼機具以糧油生產機械、農業主導產業關鍵環節機械裝備和設施農業設備為重點,共設12大類35小類95品目(見附件1),其中:水稻插秧機、糧食烘干機、畜牧飼養機械、廢棄物處理設備等關鍵薄弱環節的機械設備要敞開補貼,滿足所有購機者的補貼需求。設施大棚(含玻璃溫室,下同)原則上在農業“兩區”范圍內建設,按標配整體進行補貼。禁養、限養區養殖戶轉產從事種植業,需要設施大棚的允許在“兩區”外建設。
設施大棚設起補面積,其中:單體鋼架標準大棚,經濟欠發達地區集中建設5000平方米起補,其他地區集中建設2萬平方米起補;連棟鋼架標準大棚,經濟欠發達地區集中建設2000平方米起補,其它地區集中建設5000平方米起補;玻璃溫室,水稻育秧中心起補面積150平方米,其它產業育苗中心起補面積500平方米。用于水稻工廠化育秧的各類綠化練苗大棚起補面積不受限制。
各地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和范圍。
三、補貼標準
(一)中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對購置同一種類、同一檔次的機具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詳見補貼額一覽表,另行公布)。各地要加強市場價格的調查摸底,動態跟蹤補貼產品市場銷售情況,對于同一檔次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較大的,省里將適時對補貼標準作出適當調整,并按調整后的補貼額結算。
(二)省、縣(市、區)補貼資金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機、糧食烘干機的累加定額補貼。省與縣(市、區)補貼資金仍按以下比例承擔:欠發達地區由省財政承擔70%,縣(市、區)財政承擔30%;其它地區由省財政承擔40%,縣(市、區)財政承擔60%。
(三)補貼對象年度內可享受中央補貼資金實行總額限制,其中:個人不超過15萬元、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超過80萬元,其中省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不超過100萬元。補貼對象確因生產需要,要求增加補貼資金總額的,由當地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并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但設施大棚不再增加補貼資金總額。
四、操作程序
按照“全價購機、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方式,設施大棚實行項目化管理需先申請立項,其它機械設備實行先購機后申請補貼資金的操作辦法。
(一)機械設備操作程序
1.購機。補貼對象到我省公布的經銷商(由生產企業確定,另行公布)處自主選擇購機,允許省域內跨縣購機。
2.申請。補貼對象憑《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申請表》、購機發票、有效身份證明(個人憑戶口本和身份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憑工商營業執照)、《經銷企業供貨表》以及“一卡通”卡號或銀行賬號,按“就近辦理”原則,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補貼資金。購置須登記注冊、現場安裝和省級累加補貼的補貼產品應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需現場安裝的補貼產品,安裝完成并經確認后才能申請補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申請補貼時應辦理注冊登記。
3.審核和公示。按照“誰受理、誰審核”的原則,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補貼對象申請資料,經公示7日無異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申請補貼清單報至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統一匯總。
4.結算和撥付。中央和省級補貼資金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定期將結算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復核無誤后,通過“一卡通”或銀行賬號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補貼對象。
5.歸檔。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受理的資料由其整理并歸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的由其整理歸檔,并定期將檔案資料移交至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統一歸檔。
(二)設施大棚操作程序
1.申報。補貼對象向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浙江省設施大棚補貼立項申請表》(附件2)和相關證明材料。
2.立項。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項目申報要求和當年設施大棚補貼資金計劃,實地勘察建設地點,核實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后,將設施大棚年度建設計劃及《浙江省設施大棚補貼立項申請表》于5月20日前報省農機局,經確認反饋后列入當地年度補貼計劃。
3.實施。經審核同意的補貼對象自主選擇列入支持推廣目錄內的生產企業與產品,與生產企業簽訂安裝合同后實施安裝。
4.確認。設施大棚建成后,補貼對象向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確認申請,單個主體建有不同規格項目的一并確認。確認工作由各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申請補貼資金額度組織實施并出具確認報告(附件3)。確認時要審查項目財務資料、生產企業安裝清單、安裝合同、建設圖紙、項目區位圖等內容。
5.申請補貼及其它程序。補貼對象申請補貼時除提供“機械設備操作程序”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交生產企業安裝清單、安裝合同、建設圖紙、項目區位圖等資料。審核和公示、結算和撥付、歸檔等程序按機械設備操作程序辦理。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操作辦法按照浙江省農業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商務廳《關于做好2013年農業機械報廢補貼工作的通知》(浙農計發〔2013〕19號)執行,不再另行發文。
五、管理與監督
(一)落實工作分工,確保責任到位。各地要建立健全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完善由當地政府領導牽頭,財政、農機、公安、工商及其他農口部門參加的購機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同時,強化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內部約束機制,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各地農機、財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責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書,明確任務,各負其責,強化考核,切實把好審核、審批關,確保購機者及購機情況真實有效和補貼資金專款專用。要加強與當地林業、漁業等部門協調溝通,強化政策績效宣傳和管理服務,確保政策順利實施。要加強協調與服務,幫助糧食生產主體落實烘干機安裝所需用地、用電。市級農機、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購機補貼工作的督促指導。財政部門應安排必要的經費,用于政策宣傳、公示、信息檔案、核查等方面支出。農機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當地金融機構,建立健全金融支持農機化發展機制,提高金融服務水平。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落實專人辦理購機補貼手續,按分工承擔相應職責,不得拒辦。
(二)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規范操作。各地農機、財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和省購機補貼相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購機補貼政策落實監督檢查方案,加強對購機補貼工作的監管。要加強對生產企業、經銷商及補貼產品的監管,督促生產企業嚴格執行承諾書(附件4)。對需要現場安裝、專業要求較高的補貼產品可以委托社會專業機構檢查并經農機主管部門確認。加強對補貼產品質量、售后服務情況等的跟蹤調查和投訴處理,公開咨詢和投訴電話,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報省農業廳。省農業廳將對有關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進行約談告誡,提出整改意見,對整改不力的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對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產銷企業,按規定取消經銷補貼產品資格或補貼產品的補貼資格。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補貼對象,5年內取消其享受補貼政策的資格。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經銷商和補貼對象,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強化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2014年中央和省級補貼資金分兩批下達,第一批補貼資金已經下達(浙財農〔2013〕546號、561號)。各地財政、農機主管部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購機補貼資金結算和實施方案并報省財政廳、省農業廳。要在優先滿足其他農業機械補貼需要的前提下,制定年度實施大棚補貼資金計劃并報省農業廳。要切實做好購機補貼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補貼資金使用績效自評。加強對政策資金使用情況的自查自糾力度,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同時,積極配合審計、紀檢等部門,做好補貼資金的審計、檢查、稽查工作,發揮財政資金**大效益。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將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和隨機抽查,對發現弄虛作假、套用財政資金等問題的縣(市、區)將相應核減或停止安排補貼資金,并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強化信息公開,確保公開透明。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要把購機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范圍,深化“八公開”陽光行動,設置信息公開固定網址或開通固定專欄,并利用廣播、電視、網站、報紙等多種形式,將支持推廣目錄、補貼額一覽表、補貼對象、操作程序、補貼資金使用進度、投訴渠道、責任追究、網絡監管等內容向社會公開。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以公告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附件5)和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公告內容包括:補貼機具種類,數量,受益農戶數,補貼資金(含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使用情況。繼續執行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定期報送制度,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執行進度統計及信息報送工作,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補貼資金使用進度,不定期地將購機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反饋省農機局。及時總結半年和全年專項執行情況,分別于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含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廳,并抄送省農機局。
浙江省農業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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