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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2014年農機補貼經銷商推薦備案通知
內蒙古2014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專項供貨企業推薦備案的通知
內農牧機發〔2013〕349號
區內外有關農機生產企業,區內農機經銷企業:
為做好2014年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準備工作,現將農機購置補貼供貨企業推薦備案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貨資質條件
(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企業標準規定。
1.內蒙古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機流通企業。
2.企業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3.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含)。
4.具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營業、倉儲場地面積不低于200平方米。
5.從事農機經營業務2年以上,即經銷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時間為2012年1月1日之前;有良好的社會信譽;2年內無有效群體性投訴。
6.具有與經營規模相應數量的從業人員,企業管理者、業務員、售后服務人員及取得專業資質人員比例達到GB/T 18389—2001《農業機械營銷企業開業條件、等級劃分及市場行為要求》相關要求;且至少有1名熟悉計算機管理軟件操作人員;配備上網功能的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儀等必要辦公設備。
7.具備《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要求的售后服務和零配件供應能力,經營所需設施設備達到GB/T 18389—2001《農業機械營銷企業開業條件、登記劃分及市場行為要求》相關要求(附件1:GB/T 18389—2001有關人員及設施設備規定條款)。
8.具有健全的企業管理規章制度,誠實守信、管理規范,服務質量達到WB/T 1014—2000《農業機械營銷企業服務質量規定》相關要求。
9.售后服務維修車輛充足,滿足服務需求。
10.取得符合補貼資格產品的農機生產企業產品代理授權及“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
(二)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直銷企業標準規定。
1.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直銷企業資格僅限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農機生產企業,其中擠奶機、儲奶罐、運奶車產品區內外生產企業均可直銷。
2.直銷企業可自銷,也可委托授權代理經銷商經銷本企業產品。
3.直銷企業不可代銷其他企業補貼產品。
4.應具備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企業標準規定中第5項“有良好的社會信譽,2年內無有效群體性投訴”、第6項“至少有1名熟悉計算機管理軟件操作人員”、第7項“具備《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要求的售后服務和零配件供應能力”、第8項及第9項等相關條件。
二、推薦原則和上報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資質條件”、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農機企業均可申報農機購置補貼產品專項供貨企業資格,按照生產企業自主推薦農機補貼產品經銷商原則,堅持“誰推薦、誰負責”,農機生產企業必須對經銷商資質的真實性負責。
(二)具備農機購置補貼產品專項供貨資質的經銷商自主向有補貼資格產品的農機生產企業提出申請,提供有關材料,供生產企業按照上述“資質條件”要求進行資格審查。生產企業審核無疑義后在材料備案表簽注“審核通過”字樣,并加蓋企業(或營銷管理總部)公章,并頒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附件5),填寫“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備案表”(附件6)。
(三)備案材料及編排順序
1.封皮(附件2);
2.企業基本情況表(兩張表見附件3);
3.生產企業推薦明細表(附件4);
4.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附件5);
5.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備案表(附件6);
6.企業工商登記營業證、國稅及地稅登記證、機構代碼證、銀行開戶許可證的正本復印件和年檢證明;
7.經銷企業法人身份證件復印件(正反面復印一頁內);
8.經銷企業財務人員有關從業資質證件復印件;
9.經銷企業服務、管理和售后維修服務人員相應從業資格證件復印件;
10.經銷企業經營服務場所、場地自有產權復印件或場地租賃合同、協議復印件;
11.經銷企業自有服務車輛行車證復印件;
12.經銷企業屬地管理國稅部門出具的加蓋其公章的2013年度農機產品經營營業總額證明原件(原件上注明國稅部門負責此項工作聯系人、聯系電話);
13.企業補貼供貨檔案建設的目錄復印件;
14.企業“上墻”的八項宣傳內容落實情況說明;
15.企業全套的管理規章制度復印件;
16.其他證明材料。
(四)直銷企業須提供以上第(三)部分的1、2、6項并附直銷產品名稱及型號清單并加蓋企業公章,由自治區匯總備案公布。
三、有關要求
(一)生產企業授權布局經銷商應合理調配資源,既要考慮市場需求,又要考慮執行政策有力,要嚴格按照規范標準授權經銷商,產品授權銷售區域建議不予限定,可設置為內蒙古自治區全境,堅持“就地就近擇優、市場公平競爭”原則。生產企業要加強對授權經銷商的監管和培訓,督促其守法經營。凡出現違規問題的經銷商,自治區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列入黑名單,其授權生產企業負有連帶責任。
(二)生產企業應認真審查經銷商提供的備案材料,材料缺項或不規范的,自治區不予受理備案,視為未獲取經銷或直銷補貼產品資格。其中2014年度新申報經銷企業上報1-12和15、16項材料;2013年度已獲得供貨企業資格的經銷商只提供第1至6項和第13至15項內容,并按照順序裝訂。
(三)上報材料一式一份(其中2014年新申請企業一式二份),統一左側裝訂,保證牢固,不得用文件夾散裝,由經銷企業整理后按照時限要求報送,經銷企業名單及生產企業推薦授權報自治區備案后,作為管理系統正式授權結果,經自治區匯總公示無疑義后正式發布實施。
(四)申報截止時間:2014年1月15日(以當地郵戳為準),過期一律不予受理。材料務必一次郵寄,不接面呈。凡是后補發材料、發傳真補充、重復郵寄等情況的一律不做登記,不予采納。材料一律通過特快專遞報內蒙古農機推廣站產業化科。地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鄂爾多斯東街金歲小區綜合樓,郵編:010010,咨詢電話:0471—4300269。
今后我區農機購置補貼專項供貨企業推薦備案時間在每年的12月1日—12月31日,如無特殊情況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下載:1.農業機械營銷企業有關管理和專業人員、設施設備規定條款 2.封皮 3.企業基本情況表 4.生產企業推薦明細表 5.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 6.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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