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廣東省2014-2016年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2015年度調整)申報工作的通知
廣東省2014-2016年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2015年度調整)申報工作的通知
關于開展《2014-2016年廣東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2015年度調整)申報工作的通知
粵農辦〔2014〕417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農機發〔2005〕7號)和《廣東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粵農〔2010〕453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精神和要求,我廳將開展《2014-2016年廣東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2015年度調整)(以下簡稱《調整目錄》)的申報編制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編制范圍
根據《辦法》,結合NY/T 1640-2008《農業機械分類》標準,申報編制范圍共12大類27小類69個品目(詳見附件1),已列入《2014-2016年廣東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產品,不必申報。
二、申報企業及產品要求
(一)申報企業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企業的注冊資金應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申報谷物聯合收割機、插秧機的企業,其注冊資金應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二)申報的產品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在本年度內發布的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中,未列入質量較差的產品名單,在省級以上消費者協會或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監督機構的報告中,不存在沒有及時有效處理的質量投訴案件。
(三)申報的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廣東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且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截止日期在2015年5月31日(含)之后;
2.已通過廣東省農業機械鑒定站的適應性(選型)試驗并取得合格檢驗報告,其檢驗報告簽發日期在2011年5月31日(含)之后。
(四)國家實施生產許可和強制性認證管理的產品獲得相應證書并且在有效期內。產品的安全防護和安全警示標志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三、申報要求
(一)申報受理時間:2014年12月5日至2014年12月15日。
(二)申報方式及申報材料要求:詳見附件2。
(三)申報材料按規定的時限報廣東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地址:廣州市沙太北同沙路276號郵編:510515聯系人:林彩麗電話:020-37388560 )。沒有書面申報材料的不予受理。
(四)申報補充材料要求
對已列入《目錄》的產品,不用通過網上申報系統申報,直接將申報補充材料于2014年12月15日前報送到廣東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申報補充材料(格式見附件4)要求如下:
1.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在2014年12月31日(含)之前或適應性(選型)檢驗報告簽發日期在2010年12月31日(含)之前的產品,須重新報送新的推廣鑒定證書/適應性(選型)檢驗報告(A4規格復印件、封面加蓋企業印章),否則予以取消《目錄》資格。
2.企業名稱、生產地址變更。應按照《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要求,先辦理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變更。由變更后生產企業提出《目錄》變更申請,提交變更前后對照表(加蓋公章),并提供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A4規格復印件、加蓋企業印章)、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A4規格復印件、加蓋企業印章)、變更后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A4規格復印件、加蓋企業印章)。
3.產品名稱、產品型號變更。應按照《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要求,先辦理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變更。由企業提出《目錄》變更申請,提交變更前后對照表(加蓋公章),并提供變更后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A4規格復印件、加蓋企業印章)。
4.企業通訊地址變更。由生產企業提出變更申請,提交變更前后對照表(加蓋公章),并提供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A4規格復印件、加蓋企業印章)。
5.牌號變更。由生產企業提出變更申請,提交變更前后對照表(加蓋公章),并提供變更后商標的注冊證書或國家商標局受理證明材料(A4規格復印件、加蓋企業印章)。
6.聯系人、聯系電話變更。由生產企業提出變更申請,提交變更前后對照表(加蓋公章)。
廣東省農業廳辦公室
2014年11月28日
廣東省農業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2014-2016年廣東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的公告
(廣東省農業廳公告2014年第1號)
為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根據《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農機發〔2005〕7號)、《廣東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粵農〔2010〕453號)的規定,廣東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制定了《2014-2016年廣東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現予公告。
附件:《2014-2016年廣東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 壓縮包下載
廣東省農業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1月23日
《2014—2016年廣東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公示稿)公示公告
按照廣東省農業廳、廣東省財政廳以及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的《廣東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粵農〔2010〕453號),廣東省農業廳會同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組織了《2014—2016年廣東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評審工作,經專家綜合評審,形成了《2014—2016年廣東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公示稿)。現予以公示,公示期為自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
如對公示稿中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有異議(包括企業資質、是否有集中而未能妥善處理的質量投訴、存在知識產權爭議、公示稿中的文字錯誤等),可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形式向廣東省農業廳農機化辦反映。所反映的問題要真實客觀、實事求是,反映人需注明姓名、單位及聯系方式。
附件下載:《2014—2016年廣東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公示稿)
(聯系人:胡兵文、陳奕娟;傳真電話:020-37288279;電子郵件:gdnjhb@126.com;聯系地址:廣州市先烈東路135號;郵政編碼:510500)
廣東省農業廳
2013年12月26日
關于開展《2014-2016年廣東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工作的通知
粵農辦〔2013〕431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農機發〔2005〕7號)和《廣東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粵農〔2010〕453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精神和要求,我廳將開展《2014-2016年廣東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申報編制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編制范圍
申報編制范圍共12大類31小類76個品目(詳見附件1),已列入《2012-2014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含調整目錄)的產品,不在申報編制范圍,不必申報。
二、申報企業及產品要求
(一)申報企業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企業的注冊資金應在100萬元以上,員工人數應在20人以上。申報谷物聯合收割機、插秧機的企業,其注冊資金應在500萬元以上,員工人數應在30人以上。
(二)申報的產品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在本年度內發布的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中,未列入質量較差的產品名單,在省級以上消費者協會或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監督機構的報告中,不存在沒有及時有效處理的質量投訴案件。申報的產品應有注冊商標。
(三)申報的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廣東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且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截止日期應在2014年5月31日(含)之后;
2.已通過廣東省農業機械鑒定站的適應性(選型)試驗并取得合格檢驗報告,其檢驗報告簽發日期應在2010年5月31日(含)之后。
(四)國家實施生產許可和強制性認證管理的產品應獲得相應證書并且在有效期內。產品的安全防護和安全警示標志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三、申報要求
(一)申報受理時間:2013年11月25日至2013年12月5日。
(二)申報方式及申報材料要求:詳見附件2。
(三)申報材料按規定的時限內報廣東省農業機械鑒定站(地址:廣州市沙太北同沙路276號郵編:510515聯系人:林彩麗電話:020-37388560傳真:020-37373812)。沒有書面申報材料不予受理。
廣東省農業廳辦公室
2013年11月20日
-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