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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操作程序
全市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全價購機、區級結算、直補到卡”的兌付方式。操作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購機者憑身份證明等材料向所在鎮街或區農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其中:農民、漁民個人憑本人身份證;農(林)場職工憑本人身份證和農(林)場職工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機作業服務組織應提供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證件和組織代碼證。申請購置水產養殖機械應出具水域灘涂養殖或承包證明;申請購買微灌設備應出具土地承包合同;申請購置插秧機由鎮(街)農機管理部門核實并提供育秧證明。符合條件的,由區農機管理部門將購機者基本信息和購買機具類別、型號錄入到“廈門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
本市轄區內,跨區承包租賃土地經營農業生產的購機者,其提出的購置補貼申請由原籍區農機管理部門受理。
(二)張榜公示。區農機管理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對購機者身份進行審查,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者由區農機管理部門在區、鎮兩級公示欄張榜公示7天,并在區、鎮(街)政府網站或農業部門網站進行公示。
(三)指標確認。經公示無異議的,區農機管理部門辦理《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經與本區財政部門聯合確認后,由區農機管理部門交申請購機農民。《通知書》有效期為區農機、財政部門確認后20個工作日。單機中央補貼額在3000元以下的機具,購機與公示同時進行。
(四)機具提取。購機者憑《通知書》在有效期內向選定的經銷商全價購機。經銷商必須給購機者開具增值稅發票,各聯發票備注欄應標注機具出廠編號、機架號、動力號及主要配置,并登錄管理系統錄入供貨信息,打印《經銷企業供貨表》(以下簡稱供貨表)交給購機者。
(五)核實與申請補貼。購機者在購機后的1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原件、購機補貼指標確認書、購機發票、一卡(折)通賬戶或帳號、供貨表到區農機管理部門申請補貼。區農機管理部門安排兩名以上核實人員憑供貨表核實機具,在供貨表和購機發票加蓋“已辦理農機購置補貼并核實”印章,在供貨表簽署經辦人姓名和辦理日期。除無法噴印的小機具外,應在機具顯著位置噴印“國家補貼機具”字樣和機具編號。單機補貼總額在5000元以上的機具,提供核實人員、購機者與機具的人機合照,其中:微灌設備、網圍欄、廢棄物處理設備等安裝類機械(以下簡稱安裝類機械)要提供安裝前后有同一參照物及核實人員、購機者在現場的2張照片,且容易對比。照片上傳至管理系統。需要按照牌證管理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由購機者憑發票到區農機監理機構辦理牌證登記手續,不得委托經銷商代辦,更不得讓經銷商代收相關費用。
經核實機具無誤后,區農機管理部門于每季度第三個月20日前匯總編制《農機購置補貼發放明細表》(附件4)和出具農機購置補貼結算文件等相關資料報送區財政部門審核,同時報市農機監理所備案。
(六)資金發放。區財政部門重點審核銷售發票等有關憑證是否真實有效、齊全,補貼產品、補貼標準、補貼金額、購機行為等是否真實。經審核無誤后,將補貼資金下達區農機管理部門,由區農機管理部門每季度將補貼資金全額兌付到農民一卡(折)通賬戶或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賬號。
廈門市農機監理所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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