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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關于印發《2013年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蘇財農〔2013〕44號
蘇農機行〔2013〕8號
各市、縣財政局、農機主管部門:
為確保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公開、規范、高效、廉潔實施,充分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效應,加快農機化發展方式轉變,推動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促進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在總結近年經驗和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操作創新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3〕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2013年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并就貫徹《辦法》要求如下: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也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和責任。要在補貼申請與辦理、公示與核實、監管與督查、檔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要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主要用于政策宣傳、公示、建立信息檔案等方面的支出。要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縣級農機、財政部門是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責任主體,應在縣政府的領導下,圍繞農機化發展目標任務,實施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領導牽頭,人大、政協、紀檢監察、財政、農機、公安、工商、農口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機具推廣等事宜,對主要農作物機械化生產關鍵環節機械給予重點傾斜,促進當地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化。著力加強政策宣傳和培訓、對鄉鎮業務指導,做好補貼資金計劃安排和結算、信息報送、監督檢查等工作。
鄉鎮農機、財政部門是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操作主體,在縣級農機、財政部門的指導下,鄉鎮政府要組織鄉鎮農機和財政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具體實施工作。要著重加強補貼政策宣傳、補貼對象資格審核、補貼機具核實與監管、購機信息公示、補貼資金結算審核和補貼檔案管理等工作。
二、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各地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
一是鄉鎮農機部門要公開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鄉鎮農機部門要做好政策宣傳,明確告知補貼對象應具備的資格條件。要在購機者申請補貼資金結算時,對其資格審核。在進行資格審核時,不得優親厚友,不得設置購機條件;不突破補貼對象資格條件的規定,超范圍辦理。在當地承包土地的外來人員須提供土地承包證明,購置設施農業、畜牧水產養殖機械的購機者須出具設施農業生產經營、畜牧水產養殖證明或承包證明。對同一購機者購置機具補貼額超過80萬元的和對被取消補貼資格尚未期滿的購機者,不得辦理補貼資金結算審核。
二是建立機具核實制度。縣、鄉農機、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比例,對補貼機具實際在位情況進行核實。要建立機具核實臺賬,保存機具核實記錄,實行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要嚴格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參數,對照具體補貼機具的規格型號進行核實。不得擅自改變具體補貼機具的主要配置和參數,不得用非補貼機具替代補貼機具銷售。對擠奶機、鍘草機、固液分離機、秸稈壓塊制粒設備、水產養殖環境監控與管理設備(水產養殖溶解氧智能監控設備)、茶園防霜機等設備,必須現場查看,確認該機具符合補貼額一覽表中相應的配置和參數條件,核實無誤后,辦理補貼報帳手續。對烘干機、簡易保鮮儲藏設備、微灌設備、曝氣增氧、卷簾機、農用地源熱泵機組等非標準配置或者須施工安裝的機具,對照補貼額一覽表中的配置、參數及補貼機具安裝確認表(附件6)中相關要求進行現場核實,沒有竣工驗收和提供安裝確認表的,不得報賬。實地檢查時,要積極推行“人機合一”拍照留檔。對大中型機具,要重點核實。按照牌證管理要求,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必須全部實行注冊登記,納入安全監管。
三是建立信息傳遞制度。縣級農機部門應將發布補貼政策、公開補貼信息的網址,辦理補貼有關的電子信箱和傳真電話報省農機局匯總,在江蘇省農機化信息網上公布。供貨單位每天營業結束前將當天的購機者清冊報送縣級農機部門(沒有銷售的,必須零申報);在收到縣級農機部門反饋的信息系統中對應的申請者編號的當天,將機具銷售信息錄入系統。縣級農機部門在收到供貨單位購機者清冊的次日12:00時前將購機者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并將系統中對應的購機者編號反饋給供貨單位;同時將累計至當天的購機者清冊、補貼資金使用進度于12:00時前反饋給供貨單位。
四是建立信息公開制度。要切實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要將補貼政策內容、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經銷商名單、資金規模、執行進度、舉報電話以及購機者清冊(不涉個人隱私部分)等信息在本縣(市、區)政府網站上公開,同時通過其他多種形式進行公布,使全社會廣泛知曉。有關文件簽發5個工作日之內應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要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公布到村。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部門要以公告形式公開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包括:姓名、所在鄉、村、組,所購機具型號、單價、數量、產銷企業、補貼額等;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包括:補貼機具種類、數量、受益農戶數、補貼資金(含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使用情況。
具體操作時,要分別在鄉鎮農機部門辦理購機補貼的場所、供貨單位銷售場所、縣級農機部門發布補貼信息的網站公開信息,公開政策內容。縣級農機部門和供貨單位還必須每天公布補貼資金使用進度和累計到當天的購機者清冊。
五是嚴格執行公示制度。鄉鎮農機部門對補貼機具逐臺核實后,必須將核實結果在鄉和村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無異議后,才能出具補貼資金結算審核意見。
六是農機生產企業依據資質條件自主確定經銷商。
七是嚴格執行購機者自主選擇制度。由購機者自主選擇經銷商和補貼機具。嚴禁強行向購機者推薦產品,或以代收代購名義收取農民購機款。要對區域內外生產同一品目機具的企業一視同仁,不得采取不合理政策保護本地區落后生產能力。
八是要規范購機者和供貨單位行為。購機者所購補貼機具兩年內不得轉讓。特殊情況需要轉賣或轉讓的,須經鄉鎮農機部門初審后,報縣級農機部門審批同意。購機者與經銷商協商同意對已補貼機具退貨的,須經鄉鎮農機、財政部門初審后,報縣級農機部門審批同意。退貨的購機者按照縣級農機部門出具的同意退貨證明,首先將補貼資金退回縣級財政部門,然后憑縣級財政部門出具的已收到補貼資金退回證明,到經銷商辦理退貨。退回的補貼資金由縣財政部門納入當年補貼資金計劃,繼續使用。購機者購置機具補貼**高限額80萬元,不得超過該限額進行購機申請。
供貨單位必須信守承諾,嚴禁借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要在經銷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配置,公開價格,不得代辦補貼手續。要及時與購機者簽訂銷售確認表,開具稅務通用機打發票。要匯總農機購置補貼銷售確認表,形成購機者清冊,每天報送縣級農機部門。要及時將機具銷售信息(銷售金額、發票號、出廠編號、發動機號、人機合影及發票原件照片等)錄入信息管理系統。要按規定每天公布補貼資金使用進度和購機者清冊。
九是要統一使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農機、財政部門信息共享,加快實現購機申請、審核、結算、檔案管理等信息化網絡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規范性和工作效率。
十是嚴格執行定額補貼標準。要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的規定,做好補貼資金結算審核和撥付工作。縣、鄉農機部門和鄉鎮財政部門要按時間進度要求做好補貼資金結算審核,縣級財政部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補貼資金撥付給購機者,并將補貼撥付情況及時反饋給當地縣級農機部門。
三、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及《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2011]4號)等要求落到實處。深入開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監測與評價體系,認真完成各項任務指標,并逐級做好延伸績效管理;要注重績效考核評估,及時通報考核結果。要加強對購機者和供貨單位的監管,加強對補貼機具的核實。各市、縣財政要確保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省級財政、農機部門將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和重點檢查,嚴查違規違紀行為,特別是倒賣補貼指標、套取補貼資金、亂收費及委托經銷商辦理手續等違規違紀行為。對問題較大的縣,在全省農機、財政系統進行通報,并抄送當地紀檢監察部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嚴格按照部、省關于補貼產品生產及經銷企業監督管理有關規定,重拳打擊違法違規操作行為:不在顯著位置懸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不明示配置、不公開價格、不公布購機者清冊和補貼資金使用進度,被縣級農機部門書面通報3次及以上的經銷商;不能每天提供補貼機具銷售信息,影響補貼資金使用進度統計及信息管理系統中的數據與補貼資金結算數據核對,被縣級農機部門書面通報3次及以上的經銷商;惡意串通農民虛假購機,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及時列入黑名單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活動。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及時取消補貼資格,非法侵占補貼資金須足額退回財政部門;對違規違紀性質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協調司法機關處理。
縣級和鄉鎮農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厲打擊有組織有預謀倒賣補貼機具、騙取補貼資金的行為,要落實監督檢查責任制,實行“誰核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各市、縣要安排專人受理農民投訴,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一查到底。對于農民投訴多、服務不到位、產品質量差的產銷企業,以及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產銷企業、國家公職人員和農民,一經查實,嚴厲懲處,要將監督檢查情況及對各類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及時上報省農機局、省財政廳。
四、加強宣傳,做好服務。要提高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知曉率,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和發放宣傳資料等手段,切實加大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宣傳力度,向社會公布,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縣、鄉農機、財政部門要將補貼額一覽表、經銷商名單等補貼政策信息在鄉鎮公示欄張貼上墻,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操作程序和要求,為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陽光操作創造環境。縣級農機部門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宣傳與新機具新技術的推廣有機結合,努力做到農機購置補貼的規范實施與農機化發展目標任務相互協調,相互促進。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政策宣傳、資格確認、機具銷售、機具核實、補貼資金申請結算等一站式服務。要積極為農民購機提供便利,鼓勵地方積極開展對農民購機的金融信貸支持,鼓勵企業和經銷商對補貼對象購買大中型補貼機具實行分期付款或信貸擔保支持。要公布監督電話,接受咨詢和投訴,認真答疑解惑。縣級農機部門要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不誤農時。要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監督機構要做好質量投訴處理工作,對農民投訴較為集中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應及時核實,做好記錄,并將相關信息報省農機局和省財政廳,省將根據情節輕重,采取及時取消其補貼資格等處理措施,保護農民的權益。要做好對補貼產品市場價格動態跟蹤監管,當補貼產品實際銷售價格過低導致原確定的補貼額過高時,要及時將信息上報,省將及時做出調整,并按調整后的補貼額結算。要做好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報送工作,繼續實行信息周報制度。市、縣農機、財政部門要及時開展半年和全年專項執行情況總結,由各市匯總分別于6月15日和12月10日前,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送省農機局、省財政廳。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局
2013年4月1日
附件:
2013年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辦法
一、補貼資金安排原則
根據中央、全省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和我省農機化發展目標,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安排原則是:
(一)突出重點、有進有退原則。對列入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機購置補貼的56個品目機具按照農民實際需求實行全普惠制。農民需求較少、操作不規范及產品技術不體現農機化發展方向的農業機械退出補貼范圍,將生產急需、技術成熟和服務到位的農業機械新增到補貼品目。
(二)因素分配、定額補貼原則。財政補貼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補貼機具在科學分檔的基礎上,對同一種類、同一檔次機具,實行統一的定額補貼標準。
(三)全價購機、縣級結算原則。購機者按實際銷售價購機,縣級財政通過購機者賬號(一折通或其它賬號,包括開戶行、開戶名稱和帳號)支付補貼款。
(四)技術先進、安全可靠原則。圍繞優化結構、促進高效設施農業和現代農業發展,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農業機械。
二、實施范圍及補貼資金安排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在全省范圍內實施。省按照各市、縣2013年主要農作物播種面積、農機購置補貼需求量和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情況等因素,安排下達各市、縣(市)第一批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并將根據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在年度內安排其它批次的補貼資金計劃。年度內安排的補貼資金有結余的,結轉下年使用,補貼資金有缺口的,應及時向省財政廳、省農機局提出正式申請,在審核無誤后由縣級財政先行墊付,省予以追加安排。各地不得以省以上財政資金不足為由,拖欠購機者補貼資金款。
省以上財政安排省屬單位(農場)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一并納入所在縣統一操作。
三、補貼機具及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2013年確定補貼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等12大類56個品目機具(詳見附件1)。縣級農機部門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上述品目范圍內的補貼機具必須是已列入國家或江蘇省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
(二)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各市縣不得對中央和省級財政補貼品目范圍內的機具實行累加補貼,可選擇當地生產急需、銷售量大的高效特色農機具進行補貼,具體補貼辦法可參照部、省實施指導意見,自行研究確定補貼方案。鼓勵地方財政對農機作業服務進行補貼、對農機服務體系建設、特別是對農機公共服務能力提升方面加大投入。
非通用類農機產品定額補貼不超過我省近三年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30%。具體補貼額詳見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附件2)。單機補貼限額12萬元。
同一購機戶年度內購置機具補貼**高限額80萬元。
四、補貼對象和經銷商的確定
(一)補貼對象。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為目的而購置農業機械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在我省當地承包土地從事農業生產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含農林場圃、農民(農機)專業合作組織、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不含農業企業]。
(二)補貼機具經銷商的確定。嚴格遵守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的相關規定。農機生產企業依據資質條件自主確定經銷商,懸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統一標識。經銷商須具備相應資格條件: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和一般納稅人資格;
2.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
3.具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營業、倉儲場地面積200平方米以上;
4.從事農業機械經營業務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會信譽,2年內無有效群體性投訴;
5.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從業人員,企業管理者、業務人員、售后服務人員及取得專業資質人員比例達到GB/T 18389-2001《農業機械營銷企業開業條件、等級劃分及市場行為要求》相關要求,且至少有1名熟悉計算機管理軟件操作人員;
6.具備《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要求的售后服務和零配件供應能力,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經營所需設施設備達到GB/T 18389-2001《農業機械營銷企業開業條件、等級劃分及市場行為要求》相關要求;
7.具有健全的企業管理規章制度,誠實守信、管理規范,能開具稅務機打發票,服務質量達到WB/T 1014-2000《農業機械營銷企業服務質量規定》相關要求。
農機生產企業自主選擇符合以上條件的經銷商,確定其銷售區域(原則上應具體到縣域范圍,鼓勵選擇在縣域內有經銷點的經銷商),經銷商實行備案制,省農機局在江蘇省農機化信息網上公示,征求經銷商經營地點所在縣的縣級農機部門意見。若縣級農機部門對照經銷商資格條件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應提出書面正式意見。
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省農機局在江蘇省農機化信息網上公布全省經銷商名單。縣級農機部門要將經營范圍覆蓋本縣的經銷商名單在鄉鎮張貼上墻,供農民自主選擇。
生產企業直銷時,必須將直銷點的設立情況報所在縣(市、區)農機部門,由當地縣(市、區)農機部門對其跟蹤管理,并保證配件供應和三包服務要求。
補貼對象可以在省域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
五、補貼執行時間
步進式和乘坐式插秧機、育秧播種機和油菜收割機4種機具執行補貼的截止時間為2013年6月30日,其他補貼機具執行補貼的截止時間為2013年11月30日。
六、操作程序
(一)申領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告知確認表
補貼對象自愿到鄉鎮農機、財政部門或經銷商,領取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告知確認表(附件3),或從省農機化信息網上自行下載打印告知確認表(一式3份,其中:鄉鎮農機部門1份;購機者2份,其中1份在購機時交供貨單位,1份由補貼對象留存),并到鄉鎮農機部門登記備案。鄉鎮農機部門須當面講解補貼政策內容,告知補貼對象資格條件。登記備案后,購機者于10個工作日內辦理購機手續。
省屬單位(農場)及其職工申領程序,可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或直接由農林場圃參照辦理,具體由縣級農機、財政部門確定。
(二)全價購機
符合條件的補貼對象持政策告知確認表和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到供貨單位(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或其指定的經銷商,下同。在非供貨單位購機的不能進行財政補貼資金報賬)辦理購機手續,全價購機。
供貨單位按購機先后的順序,與補貼對象簽訂農機購置補貼銷售確認表(一式2份,購機者1份,供貨單位留存1份備查,見附件4),并向購機補貼對象開具稅務通用機打發票,發票上注明補貼機具名稱、型號、實際銷售價格、購買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等信息。
(三)信息報送
供貨單位匯總銷售確認表,形成購機清冊(附件5),每天營業結束前報送縣級農機部門(沒有銷售的,必須零申報)。縣級農機部門在收到購機者清冊的次日12:00時前將購機者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啟用鄉鎮錄入),并將系統中對應的申請者編號反饋給供貨單位,供貨單位須在當天將機具銷售信息全部錄入系統。同時,縣級農機部門須于每天12:00時前將補貼資金使用進度反饋給供貨單位。供貨單位每天公布補貼資金使用進度。省農機局將通過信息系統進行實時監控。
跨縣銷售機具的經銷商,須于當天營業結束前,將跨縣銷售的購機者清冊報送購機者所在縣農機部門,并按規定將銷售機具的信息錄入信息管理系統。
(四)補貼資金結算
1.鄉鎮農機部門受理申請。購機者應在年度政策實施期間內及時辦理補貼申請。在每月1-5日(節假日順延,下同),向鄉鎮農機部門提交銷售確認表、身份證明材料(個人為身份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為經有關部門登記或批準的證明。設施農業、畜牧水產養殖機械的購機者還須出具設施農業生產經營、畜牧水產養殖證明或承包證明。在當地承包土地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須提供土地承包證明,下同)原件和復印件、發票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購機者賬號(須辦理上牌入戶的按規定辦理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需要安裝的設備,須安裝完成并提交安裝確認表,見附件6)等材料,申請結算補貼資金。
鄉鎮農機部門受理購機者的申請材料,現場核對后,直接在發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樣(蓋章或簽字確認),及時將發票原件和身份證明材料原件退還購機者。
2.鄉鎮農機部門確認補貼對象資格。購置機具補貼額超過80萬元的和被取消補貼資格尚未期滿的購機者,不得申請補貼資金結算。
3.鄉鎮農機部門核實購機情況。鄉鎮農機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基礎上,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參數及補貼標準,對照具體補貼機具的規格型號進行逐臺核實,并在銷售確認表和購機清冊上簽署意見。每月10日前完成對申請結算的補貼機具逐臺核實工作。
4.公示。鄉鎮農機部門于每月11日前,將已核實的購機者清冊在鄉和村的公告欄中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5.鄉鎮農機部門出具初審意見。公示結束后,鄉鎮農機部門于每月19日前,出具補貼資金初審意見[含財政補貼資金結算匯總表(附件7)和購機補貼清冊],報鄉鎮財政部門。
6.鄉鎮財政部門審核確認。鄉鎮財政部門一是對鄉鎮農機部門是否按規范性程序操作進行審核,二是按照不低于購機農戶2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三是出具審核意見,于每月22日前將簽字蓋章的材料退還鄉鎮農機部門。
7.鄉鎮農機部門出具結算意見。鄉鎮農機部門于每月23日前,將補貼資金結算意見(含財政補貼資金結算匯總表和購機者清冊)報縣級農機部門。
8.縣級農機部門審核。縣級農機部門應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確保按照不低于購機農民10%的比例抽查核實。應將鄉鎮報送的購機者清冊與管理信息系統中供貨單位錄入的數據核對,確保系統數據與結算數據一致。若發現系統中沒有申請結算的購機者信息,則對該機具不予報賬。如屬于供貨單位未及時報送信息造成不能報賬的,供貨單位須承擔責任,支付購機者補貼款,或與購機者協商一致后退貨。縣級農機部門于每月28日前,將補貼資金結算審核意見(含財政補貼資金結算匯總表和購機者清冊)報縣級財政部門。
9.縣級財政部門支付補貼資金。縣級財政部門根據縣級農機部門提供的補貼資金結算審核意見,于次月5日前,通過購機者賬號將補貼資金發放給購機者,并注明“農機具購置補貼(簡稱農機購置)”,并將資金撥付結果于2日內通報縣級農機部門。對于補貼資金兌付不及時的縣(市、區),一經核實,省財政將在財政支農績效考核中對其一票否決。
購機者申請結算補貼資金的檔案材料存鄉鎮農機部門。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銜接,分步實施,同步兌現,具體操作辦法參照省農機局、省財政廳、省商務廳《關于印發江蘇省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操作辦法(試行)的通知》(蘇農機管〔2012〕21號)執行。如有變動,另行通知。
七、工作職責
(一)鄉鎮
在縣級農機、財政部門指導下,鄉鎮政府組織鄉鎮農機和財政部門共同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具體實施工作。主要職責分別為:
1.鄉鎮農機部門
做好政策宣傳,發放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告知確認表,并登記備案;受理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審核購機者資格;按照補貼額一覽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參數,對照具體補貼機具的規格型號,逐臺核實;公示購機信息;出具結算意見;做好購機信息檔案管理。
2.鄉鎮財政部門
做好政策宣傳,向購機者和經銷商發放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告知確認表;對鄉鎮農機部門是否按規范性程序操作進行監督;對鄉鎮農機部門提出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按照不低于購機農民20%的比例對補貼機具進行抽查核實。
(二)縣級農機、財政部門
縣級農機、財政部門是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分別為:
1.縣級農機部門
(1)指導鄉鎮農機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具體實施工作。
(2)制定補貼資金使用具體方案。
(3)做好補貼政策宣傳和對鄉鎮的業務培訓。
(4)信息管理系統數據錄入、系統維護及對供貨單位的信息反饋。
(5)公開信息。每天公布購機者清冊、補貼資金使用進度;按規定報送政策實施情況和工作總結。
(6)審核并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補貼資金結算審核意見。
(7)對供貨單位、購機者和鄉鎮農機部門監管。按照不低于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加強對供貨單位檢查,特別要檢查其銷售臺賬,核實補貼機具銷售的真實性。
2.縣級財政部門
(1)指導鄉鎮財政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
(2)會同縣級農機部門制定補貼資金使用具體方案。
(3)做好補貼政策宣傳和對鄉鎮財政部門的業務培訓。
(4)按規定的時間要求撥付補貼資金,并將撥付情況通報農機部門。
(5)按規定報送政策實施情況和工作總結。
(6)對供貨單位、購機者和鄉鎮財政部門監管。按照不低于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加強對供貨單位檢查,特別要檢查其銷售臺賬,核實補貼機具銷售的真實性。
(三)市級農機、財政部門
督促所轄縣(市、區)農機、財政部門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等工作。設立農機購置補貼咨詢投訴熱線電話,及時調查處理上級主管部門交辦及群眾來電、來信、來訪反映的農機購置補貼有關問題;做好信息周報和工作總結;每年至少組織1次專項檢查;組織對所轄縣級農機、財政部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四)購機者
1.購置機具補貼額超過80萬元的和被取消補貼資格尚未期滿的購機者,不得申請補貼資金結算。
2.購置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牌證。
3.兩年內不得轉讓所購補貼機具。特殊情況需要轉賣或轉讓的,須經鄉鎮農機部門初審后,報縣級農機部門審批同意。如有擅自轉賣轉讓補貼機具、虛假購機、利用他人身份購機或將身份證明材料提供給他人購機等行為的,取消其五年申請購買補貼農機的資格。
4.主動接受財政、農機等部門檢查。
(五)供貨單位
1.明示配置,公開價格;及時供貨,出具票據。
2.懸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統一標識。
3.報送信息,公開信息。每天報送購機者清冊,及時登錄系統錄入數據;公布購機者清冊、補貼資金使用進度、本縣所有經銷商名單。
4.做好產品服務、信守承諾。
5.主動接受財政、農機部門檢查。
- 游客發布于2013-09-06 12:392013年的插秧機的補貼到現在為什么還沒到位是挪用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