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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浙江省農業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和設施農業設備補貼項目實施意見的通知
浙農計發〔2013〕8號
各市、縣(市、區)農業局、財政局(寧波不發):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決策部署,進一步發揮農機購置補貼的激勵作用,確保政策公開、公正、規范、高效實施,全面提升農業機械化和設施化水平,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3〕8號)等文件精神,現將《浙江省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意見》和《浙江省2013年設施農業設備補貼項目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附件下載:1.浙江省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意見.doc
浙江省農業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13年3月7日
浙江省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高農業裝備科技和農機化水平,促進糧食和主要農產品生產穩定發展,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3〕8號)、《浙江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和省財政廳、省農業廳《浙江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浙財農〔2012〕335號)精神,現就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以下簡稱“購機補貼”)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補貼原則及資金安排
堅持“總量控制、優化結構、突出重點、分級扶持、包干使用”和“公開、公正、農民直接受益”的原則,綜合考慮各地農業產業結構、農機化綜合水平、農機存量結構、農民需求和政策實施績效等因素,確定各實施縣(市、區)中央資金控制指標,資金由省財政廳另行撥付。各實施縣(市、區)不得超下達的資金計劃辦理購機補貼,于7月底前將上半年資金使用情況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省里將根據各地資金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調劑。省級補貼資金根據各地農業機械購置情況,由省財政廳、省農業廳按實進行結算。
二、補貼對象和機具范圍
(一)補貼對象。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本省籍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和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優先保證糧油生產、農業“兩區”以及農機服務組織和村級集體經濟合作組織開展村統一服務等農機購置的需求。對近年來已享受購機補貼政策且在用機具能滿足農業生產需求的購機申請進行適當控制。在購機申請超過計劃指標和補貼對象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采取公開搖號等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
(二)補貼機具范圍。補貼機具以糧油生產機械、農業主導產業關鍵環節機械裝備和設施農業設備為重點,主要包括動力、耕整地、種植施肥、田間管理、收獲、收獲后處理、農產品初加工、排灌、畜牧水產養殖和設施農業設備等11大類30小類80個品目的機具(見附件1)。補貼機具原則上應到省、縣公布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處購買(經銷商的資質條件、確定程序嚴格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和有關規定執行);對冷藏保鮮庫、設施農業設備、烘干機以及全自動喂料系統等需要現場安裝的機具,提倡農機生產企業直銷,直銷農機產品的生產企業需及時告知省農業廳。縣級農機主管部門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和范圍。
三、補貼標準
(一)中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對購置同一種類、同一檔次的機具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原則上按每檔次農機產品補貼額不超過此檔產品在本省域近三年的平均銷售價的30%測定。中央補貼單機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限額12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單機可提高到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可提高到25萬元。各地要加強市場價格的調查摸底,動態跟蹤補貼產品市場銷售情況,對于同一檔次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較大的,省里將及時對補貼標準作出適當調整,并按調整后的補貼額結算。
(二)省、縣(市、區)補貼資金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機、糧食烘干機的累加定額補貼,省級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中央補貼額。省與縣(市、區)補貼資金仍按以下比例承擔:欠發達地區由省財政承擔70%,縣(市、區)財政承擔30%;其他地區由省財政承擔40%,縣(市、區)財政承擔60%。
(三)本省籍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年度內購買補貼機具享受的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10萬元,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購買補貼機具享受的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50萬元,農業“兩區”內的省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不超過80萬元。補貼對象確因農業生產需要,要求增加補貼資金總額的,須通過當地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并報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四、操作程序
(一)申請。年度內申請中央補貼資金5000元以上以及申請水稻插秧機、糧食烘干機(簡稱大額補貼,下同)的購機者,需提供身份證、戶口本或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直接向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簽訂農機購置補貼申請確認表(附件2)。購置本省累加補貼的水稻插秧機和糧食烘干機,需簽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合同(附件3)。
年度內申請中央補貼資金5000元(含)以下(簡稱小額補貼,下同),可以采取先購機后申請補貼的辦法。
(二)購機。補貼對象可以在省域內自主選機購買,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
大額補貼的購機者憑購機補貼申請確認表到經銷商處付全款購機,并簽訂銷售確認表(附件4)和開具購機發票。
小額補貼的購機者憑身份證、戶口本或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直接到經銷商處付全款購機,并簽訂銷售確認表和開具購機發票。
(三)結算。省級補貼資金結算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分別于6月底和9月底前將相關結算資料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并抄送省農機局。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審核確定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后,由省財政撥付有關市、縣(市、區)財政部門,由各實施縣財政部門通過“一卡通”等直接撥付給補貼對象。中央補貼資金結算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補貼申請。申請大額補貼的購機者向所在地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提出中央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出示購機發票、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或營業執照,并提供銷售確認表原件和購機發票、身份證、戶口本或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明資料以及“一卡通”卡號或銀行賬號。
申請小額補貼的購機者向所在地鄉鎮政府提出中央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出示購機發票、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或營業執照,并提供銷售確認表原件和購機發票、身份證、戶口本或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明資料和“一卡通”卡號或銀行賬號。鄉鎮政府在接收申請結算材料的同時與購機者簽訂購機補貼申請確認表(一式2份,其中1份鄉鎮留存、1份購機者留存)。
2.公示。小額補貼由鄉鎮政府負責核實,經核實并公示1周無異議后,在銷售確認表上簽署意見,將結算申請資料匯總后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大額補貼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負責核實,經核實并公示1周。同時根據鄉鎮政府上報的結算申請材料,對小額補貼的機具按補貼額大小確定比例進行抽查核實。
3.資金撥付。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定期將補貼資金結算審核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經財政部門復核無誤后,通過“一卡通”或銀行賬號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補貼對象。原則上在補貼對象提交中央補貼資金結算資料1個月內完成結算撥付,年度內結算次數不得少于4次。
4.歸檔。大額補貼的機具檔案材料由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歸檔,小額補貼的機具檔案材料由鄉鎮收集,政策實施結束后統一送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歸檔。
五、工作職責
(一)鄉鎮(街道)政府。在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指導下,組織鄉鎮農技(機)和財政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具體實施工作。主要有購機補貼政策宣傳、補貼對象資格審核、購機信息公示、機具核實(包括規格型號、主要配置和參數)、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受理、結算初審意見和購機補貼檔案管理等工作。
(二)縣級農機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會同縣級財政部門制定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并組織開展實施;加強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與鄉鎮簽訂責任書,并指導鄉鎮農機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具體實施;定期公布購機者清冊、補貼資金使用進度、縣域內補貼經銷商名單,強化補貼機具抽查核實和屬地內經銷商監管,規范其經營行為;會同財政部門做好補貼資金撥付前公示,完成政策績效評價并按規定報送政策實施工作總結。
(三)縣級財政部門。主要負責會同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制定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并監督實施;及時撥付經核實無誤的補貼資金;會同農機主管部門做好補貼機具抽查核實等工作。
(四)市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督促所轄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規范執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與各縣(市、區)簽訂責任書,公布設立農機購置補貼咨詢、投訴電話,及時調查處理上級主管部門交辦及群眾來電、來信、來訪反映的農機購置補貼有關問題;做好補貼工作監督檢查和補貼機具抽查核實,每年至少組織1次專項檢查;完成對各實施縣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年度績效考核等工作。
(五)經銷商。各經銷商嚴格遵守農業部“七不得”規定;對所有經銷的補貼機具明示配置,公開價格,不搞虛假宣傳,做到誠實經營;做到供貨及時,提供操作技術培訓,承擔產品售后“三包”服務,切實保障購機農民權益;主動配合財政、農機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按規定及時錄入購機數據,每天報送購機清冊(附件5)。
六、管理與監督
1.落實工作分工,確保責任到位。各地要建立健全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領導牽頭、人大政協、紀檢監察、財政、農機、公安、工商及其他農口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同時,強化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內部約束機制,必須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制訂切實可行的購機補貼資金結算和實施方案,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備案。各地農機、財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書,明確任務,各負其責,強化考核,切實把好審核、審批關,確保購機者及購機情況真實有效和補貼資金專款專用。財政部門應安排必要的經費,用于政策宣傳、公示、信息檔案、機具噴漆、核查等方面支出。農機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補貼機具質量和售后服務的跟蹤調查,制訂切實可行的質量調查監督方案,建立質量投訴體系,落實質量監管責任,督促企業落實好補貼機具質量承諾,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到日常監督檢查到位、投訴處理到位。同時要加強與當地林業、漁業等部門協調溝通,強化政策績效宣傳和管理服務,確保政策順利實施。
2.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規范操作。各地農機、財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及《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2011〕4號)等要求落到實處。要制定購機補貼資金使用督查方案,加強對政策資金使用情況的自查自糾力度,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活動,性質嚴重的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其補貼產品補貼資格;對參與違違法規操作的補貼對象,5年內取消其享受補貼政策的資格;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經銷商和補貼對象,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積極配合審計、紀檢等部門,做好補貼資金的審計、檢查、稽查工作,發揮財政資金**大效益。
3.強化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各地財政、農機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項目資金使用績效自評,于10月底前將補貼政策實施情況檢查和績效評價報告報送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將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和隨機抽查,對發現弄虛作假、套用財政資金等問題的縣(市、區)將相應核減或停止安排補貼資金,并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強化信息公開,確保公開透明。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范圍,按照陽光購機“八公開”的要求,設置信息公開固定網址或開通固定專欄,并利用廣播、電視、網站、報紙等多種形式,及時將支持推廣目錄、經銷商名單、補貼額一覽表、補貼對象、操作程序、投訴渠道、責任追究、網絡監管等內容向全社會公開。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附件6)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包括:補貼機具種類,數量,受益農戶數,補貼資金(含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使用情況。要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繼續執行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定期報送制度,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執行進度統計及信息報送工作,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補貼資金使用進度,不定期地將購機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反饋省級農機管理部門。及時開展半年和全年專項執行情況的總結,分別在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廳。
附件:1.浙江省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范圍
2.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申請確認表
3.農業機械(水稻插秧機、糧食烘干機)購置補貼合同
4.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銷售確認表
5.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清冊
6.2013年度縣(市、區)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戶信息表
- 蘇德任發布于2014-11-03 17:14在浙江省三界鎮沈湖村村干部虛報早稻補貼款的畝數,騙取國家補貼款,損害我們納稅人權益。我們老百姓是上告無門,官官相護。這習書記難道在會上講都是騙我們老百姓的??? --來自農機通手機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