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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關于印發《遼寧省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遼農機〔2013〕37號
各市農委、農機局、財政局,綏中、昌圖縣農機局、財政局:
按照農業部、財政部《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要求,結合實際,省農委、省財政廳制定了《遼寧省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
遼寧省財政廳
2013年3月8日
遼寧省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要注重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區、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統籌兼顧,協調推進不同區域農機化發展;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注重陽光操作,加強實施監管和廉政風險防范,強化績效考核,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注重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實施范圍及補貼資金安排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繼續覆蓋全省所有農牧業縣(含市、區,下同),對于土地面積較少或不具備操作機構條件的國家新批準設立的行政區以及省或市批準設立的經濟開發區、合作區等,由其所在市按照本方案要求負責統一組織實施。省綜合考慮各地耕地面積、主要農作物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農業機械化發展重點、補貼資金需求,結合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安排下達各市、縣農機購置補貼資金。2013年要優先保障全省推進水稻生產全程機械化的購機補貼需求。各項目縣財政部門要設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保障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兌現。
三、補貼機具及補貼標準
(一)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在2013年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內,選定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12大類33小類93個品目機具。手扶拖拉機、微耕機僅限在丘陵山區補貼。玉米小麥兩用收割機按小麥聯合收割機和單獨的玉米收割割臺分別補貼。
(二)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確定。補貼機具必須是已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目錄和遼寧省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詳見《遼寧省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范圍》(另文印發,以下簡稱《補貼范圍》)。省域內年度補貼品目數量保持一致,縣級農機管理部門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三)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全省各地補貼標準必須統一嚴格執行《遼寧省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另文印發)。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對于同一檔次內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較大的,省農委、省財政廳將及時對此檔機具補貼額做出統一調整,并按調整后的補貼額結算。補貼額調整情況報農業部、財政部備案。
(四)省財政資金補貼機具范圍和補貼標準。為實現省政府確定的關于我省2013年基本實現水稻生產全程機械化的工作目標,按照《遼寧省農委、遼寧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推進水稻生產全程化機械化實施方案的通知》(遼農機〔2012〕283號)要求,購置四輪乘坐式(高速)水稻插秧機在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省按中央財政定額補貼標準予以等額累加補貼;購置四行和六行手扶步進式水稻插秧機在享受中央財政補貼基礎上,省按中央財政定額補貼標準的66%予以累加補貼;購置水稻秧盤播種成套設備在享受中央財政補貼基礎上,省按中央財政定額補貼標準的66%予以累加補貼。實施省累加補貼的水稻插秧機和秧盤播種成套設備,必須是已列入《補貼范圍》的產品。
四、補貼對象和經銷商的確定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申請補貼人數超過計劃指標時,將超指標購機補貼對象納入下一批或下一年購機計劃。要優先保證農民購置水稻插秧機、水稻秧盤播種成套設備(播種機械)、育秧硬盤和種子發芽器的需求。每戶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年度內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總額上限為20萬元,購置水稻生產補貼機械產品的每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總額上限為200萬元,其他每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總額上限為100萬元。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的資質條件、確定程序嚴格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和《遼寧省農機購置補貼經銷商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2013年遼寧省補貼機具經銷商和直接供貨生產企業名單》(以下簡稱《補貼供貨單位名單》)由省農委統一公布。補貼機具供貨單位必須嚴格規范操作,守法誠信經營,自覺遵守各項規定。
補貼對象可以在省域內自主選機購機,可以自主議價,允許跨縣選擇補貼供貨單位購機。提倡農機生產企業采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
五、補貼資金的兌付方式
全省統一實行“全價購機、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兌付方式,即已經確定的補貼對象全價購機后,憑有效購機發票和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及有效身份證件,到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含鄉鎮農機站,在縣或鄉鎮由各縣自行確定。下同)申請補貼機具核實和補貼資金兌付。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對購機情況進行逐臺核實,并出具購機核實情況證明,購機核實情況證明作為縣級財政部門兌付補貼資金的依據。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完成補貼資金兌付申請受理、審核和購機核實后,定期匯總并形成補貼資金結算報告,報送到縣級財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后,及時將補貼資金全額兌付到農民一卡(折)通賬戶或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賬號。
六、補貼操作程序
(一)購機申請
申請人憑有效身份證明,自愿到縣級農機管理部門申請,同時簽訂《農機購置補貼承諾書》(附件2),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購機補貼申請進行審核確定,并向已經確定的購機補貼對象發放《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見附件3,以下簡稱《補貼通知書》)。同時,定期匯總確定的購機補貼對象名單,分別報送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和成員單位備案。
(二)實施購機
購機補貼對象持《補貼通知書》,在1個月內從《補貼供貨單位名單》中自主選擇供貨單位實施全價購機。供貨單位要及時向購機補貼對象開具全額銷售發票,同時必須如實將補貼機具信息錄入到“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中,并完成購機發票掃描錄入程序。過期未完成購機的,按購機補貼對象自動放棄購機補貼處理。無《補貼通知書》而發生的購機和銷售行為,不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三)補貼兌付
完成購機的補貼對象需持《補貼通知書》原件、有效購機發票(必須是《補貼供貨單位名單》中企業開具的銷售發票)原件和復印件、購機補貼對象有效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購機補貼對象的一卡(折)通賬戶(或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賬號)等材料,于每月前5個工作日到縣級農機管理部門申請機具核實和補貼資金兌付。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立即組織將已受理的補貼機具信息公示到相關村(村務公開),公示期為7天,同時在15日內完成對購機補貼對象實際購機情況的核實確認,出具并存檔核實情況證明。公示期滿無異議且機具核實無誤后,縣級農機管理部門編制補貼資金結算報告,于當月15-20日(節假日順延)上報到縣級財政部門,同時將相關信息錄入到“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中,做好購機補貼材料歸檔工作。縣級財政部門接到補貼資金結算報告并審核無誤后,在當月20日至月底將補貼資金通過“一卡通”發放到戶,同時將補貼資金發放情況向社會公告。
縣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將補貼資金兌付明細和進度情況通報縣級農機管理部門。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應及時完成“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的有關信息錄入工作,要每周統計匯總一次轄區內補貼資金使用進度、核實進度、兌付進度等情況,并在每周五下午報送至省農機扶持發展中心,同時抄送縣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項目縣必須在2013年7月31日前完成第一批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結算工作。
經省政府同意,2013年申請購買高速插秧機,僅限農機大戶(農業機械固定資產30萬元以上)和農機合作社等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享受省累加補貼政策。2012年9月1日-12月31日已經申請購買水稻高速插秧機的農民、農場職工和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均享受省累加補貼政策,但不享受2013年中央財政資金補貼。各項目縣要加強對省累加補貼機具的管理,要建立健全購機臺賬制,要在2013年春季水稻插秧一個作業季后,對所有享受省累加補貼政策的購機和實際應用情況進行核實確認,并如實填寫《遼寧省2013年累加補貼農業機械實地核查表》(見附件5),方可兌付補貼資金。各項目縣要在2013年7月31日前將省財政補貼資金全部兌付給購機補貼對象。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地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和責任。要在補貼申請、審核與審批、公示與核實、監管與督查、檔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各項目縣要依據本方案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補貼實施細則并分別報省市級農機管理部門備案后實施。
各地農機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要制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考核辦法,注重工作績效,要認真做好調查摸底、實施細則制定、動員部署、培訓指導等工作;要與當地種植業、畜牧、漁業、農墾以及水利、林業等部門搞好溝通協調,切實把牧業、林業和抗旱節水機械設備納入補貼范圍。
地市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細則審核、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等工作,并對轄區內縣級補貼資金分配方案提出建議。
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領導牽頭,人大政協、紀檢監察、財政、農機、公安、工商及其他農口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并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同時,強化縣級農機部門內部約束機制,必須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對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問題的初步意見,須由集體研究決定,經縣級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并報上級農機管理部門審核備案后實施。
各地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和參與補貼資金落實和監督工作,增加資金投入,并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于組織管理經費。
(二)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也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要通過政策實施,推動農機工業科技進步、提高制造水平,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化,快速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區農機化發展步伐,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和效益。
要正確把握政策取向,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科學合理確定補貼資金規模。要突出重點,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深入搞好農機裝備需求調研,科學分析現狀與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長期農機購置補貼規劃,為補貼政策持續深入實施提供有效支撐。
(三)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本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采取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在確定補貼對象時,不得優親厚友,不得人為設置購機條件。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負責為農民辦理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要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度。
嚴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護本地區落后生產能力,要對轄區內外生產和經銷同一品目機具的企業一視同仁。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企業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
各地要全部使用農業部統一開發的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與財政部門實現信息共享,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使用該系統。
要加強對補貼機具的牌證管理。享受補貼政策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向所在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登記。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要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1〕33號)要求,及時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到村,宣傳到戶到人,同時公布縣農機、財政、糾風等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省、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公開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支持推廣目錄、補貼經銷商名單、投訴舉報電話、操作程序、資金規模等內容,至少每半月應公布一次補貼資金使用進度。
各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要及時公布資金執行進度以及每名購機戶的購買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價格、補貼額度、姓名住址(不涉個人隱私部分)等信息。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各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格式見附件3)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和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包括:姓名,所在鄉、村、組,所購機具型號、單價、數量、產銷企業、補貼額等;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包括:補貼機具種類,數量,受益農戶數,補貼資金(含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使用情況。要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
各地農機管理部門要按規定設置信息公開固定網址或開通固定專欄。對于目前已開通農機化專屬網站的,應當在該網站首頁的醒目位置上設置固定專欄,公開補貼信息;對于尚無條件開通農機化專屬網站的,應當在當地政府、農業等綜合網站上設置固定專欄,公開補貼信息。
(五)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地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及《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2011〕4號)等要求落到實處。
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各級農機和財政部門要強化對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購買、使用、核實各環節的有效監管。省農委將制定監管督查方案,年度內集中組織開展不少于兩次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范圍將覆蓋到三分之二的地級行政區域或三分之一的縣級行政區域,并根據農機產品補貼額大小確定抽查比例。同時,加強對區域內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保有量的核查力度,確保加快提高全省農機化率。
地市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各縣補貼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組織開展市縣兩級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要不定期地組織明查暗訪,深入了解基層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曝光,及時處理,把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要將督導檢查情況和對各類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及時報省農委和省財政廳。對問題較大的縣市在全省農機、財政系統進行通報,并抄送省級紀檢監察部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依歸嚴厲打擊有組織有預謀倒賣補貼機具、騙取補貼資金的行為,要落實監督檢查責任制,實行“誰核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
要加大財政部門監管力度。各級特別是基層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要求,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補貼對象和補貼種類及補貼產品經銷商確定、農民實際購機情況核實等方面,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就地就近實施監管優勢。縣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于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抽查核實及處理情況上報省農委和省財政廳。地市級財政部門應督促和指導基層財政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
深入開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監測與評價體系。要嚴格按照農業部關于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工作要求,認真完成各項任務指標,并逐級做好延伸績效管理;要注重績效考核評估,及時通報考核結果。
嚴格管理補貼產品產銷企業。嚴格按照農業部和省農委關于補貼產品生產及經銷企業監督管理有關規定,重拳打擊違法違規操作行為,實行黑名單制,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活動;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其補貼產品補貼資格,非法侵占補貼資金應足額退回財政部門;對違規違紀性質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協調司法機關處理。
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要安排專人受理農民投訴,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一查到底。對于農民投訴多、服務不到位、產品質量差的產銷企業,以及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產銷企業、國家公職人員和農民,一經查實,嚴厲懲處。
(六)加強宣傳,搞好服務。各地要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做好對農民的宣傳引導,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詢服務,認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視補貼資金的結算兌付工作,在認真核查購機情況的基礎上,提高工作效率,及時將補貼資金打卡到戶,讓農民盡早獲得補貼實惠。
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要依法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和農民的反映,對存在質量問題、農民投訴較為集中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應按管理權限及時取消其補貼資格,保護農民的權益。農機鑒定機構要規范鑒定行為,嚴把鑒定質量關。省農機扶持發展中心要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執行進度統計及信息報送工作,進度數據應通過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獲取。各地要及時開展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執行情況的總結,分別在2013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市縣級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以書面形式報送省農委。
省農委、省財政廳將把上述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對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擇機對項目縣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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