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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區農機補貼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
新財農〔2013〕6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財政局、農牧業機械管理局,各地、州、市財政局、農牧業機械管理局:
為規范我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不斷提高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區農業機械化進程,鼓勵和支持農民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業增產增效、農民節本增收,根據中央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2013年2月5日
附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由各級財政部門、農機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加強與農機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
財政部門的職責是會同農機管理部門編制、下達資金計劃,及時撥付、審核、兌現補貼資金,對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等。
農機管理部門的職責是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編制項目年度實施方案,提出資金分配意見,組織、指導、監督開展購機申請、審核、登記、公示,建立補貼信息檔案,開展年終總結和資金績效評價等。
第三條 補貼資金的使用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農民受益的原則。
公開,指補貼政策、辦法公開,補貼資金操作過程透明。通過公示、公布等多種形式使農民了解補貼政策等信息。
公平,指所有符合補貼條件的個人和組織都有享受補貼的平等權利。
公正,指資金分配、補貼機具范圍、補貼對象確定等全過程公正。按照政策公正確定享受補貼的農民名單,并在鄉、村范圍內公示,接受監督。
農民受益,指保證補貼資金全部補貼到農民,做到資金到位,機具到位,服務到位,使補貼的農業機械切實在農業生產中發揮作用,確保農民受益。
第二章 補貼的對象、機具和標準
第四條 補貼對象為符合國家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規定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牧場、林場)職工、從事農機服務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第五條 補貼機具要符合國家、自治區農業產業政策,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要求,并進入當年國家和自治區公布的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重點補貼發展區域優勢產業需要重點推廣的機械,農機化發展的薄弱領域、薄弱環節適用機械和農牧民增收作用直接和明顯的機械。
第六條 補貼標準按照國家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規定實行定額補貼,各地不得變更。自治區農機局、財政廳在國家和自治區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基礎上,制定并公布年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范圍和分檔補貼標準。各地可對本地重點推廣的機具給予累加補貼,補貼率和補貼額自行確定。
第三章 補貼資金的申報與下達
第七條 地、州、市財政部門會同農機管理部門于每年10月31日前報送當年補貼資金兌付率和下年度補貼資金需求規模。自治區財政廳、農機局按照因素法分配確定各地、州、市年度補貼資金額度,制定印發自治區年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并報財政部、農業部備案。
第八條 地、州、市財政部門會同農機管理部門按照自治區下達的補貼資金預算和年度補貼實施方案,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年度補貼資金分配方案和實施方案,明確實施縣(市、區)補貼資金額度、確定補貼機具范圍、重點補貼機具種類、工作安排等,并報自治區財政廳、農機局備案。
第九條 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農機管理部門按照地、州、市下達的年度補貼資金預算和實施方案,制定年度補貼實施方案和鄉鎮(場)資金分配方案,報地州市備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補貼資金按照預算級次撥付。
第十一條 各地年度補貼資金的凈結余,結轉下一年度與下一年度補貼資金預算一并執行。
第四章 補貼資金兌付
第十二條 各地按照自治區年度補貼實施方案和補貼資金管理要求,認真做好補貼政策宣傳、審批、核實、公示、匯總、上報等工作,并堅持陽光操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補貼對象在完成購機30日內,憑購機發票、本人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審批表等相關資料向鄉鎮(場)提出補貼資金申請。
第十四條 鄉鎮(場)受理補貼對象申請、核實機具,在審批表中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按月報送至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并報縣(市、區)財政局。縣(市、區)財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及時通過“一卡通”形式向補貼對象兌付資金。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審核、兌付辦法。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和參與補貼資金落實和監督工作,安排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經費,保證購置補貼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和農機管理部門應建立和落實工作責任制,將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納入廉政風險防控體系和績效考核體系,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和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相關部門的監督。鄉鎮財政部門要發揮就地就近的監管優勢,及時與農機管理部門溝通協調,共同做好補貼資金的跟蹤問效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應對已購補貼機具及時進行登記、編號,建立購機補貼檔案,并負責落實在機具顯著位置做出國家補貼機具和編號的統一標記。檔案內容包括:購機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聯系方式、機具型號、購置數量、補貼金額及機具編號等。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農機管理部門應對購機補貼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各級農機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補貼農機具經銷企業的規范與管理,并督促其做好售后服務工作,為購機者及時提供技術、培訓等服務,切實讓農民得到實惠。
第二十條 各地要嚴防騙補、套補等現象發生,確保補貼資金安全。補貼機具因質量糾紛等原因發生退貨,應及時追回補貼資金。
第二十一條 享受補貼購買的農機具,原則上兩年內不得轉讓轉賣,確需轉讓轉賣的須經鄉鎮(場)審核,并報縣級財政部門和農機管理部門批準。違反此規定的三年內不得再次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并追回補貼資金。
第二十二條 每年10月30日前,各地、州、市農機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將當年補貼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報告、補貼工作總結及購機補貼電子檔案資料等報自治區財政廳和農機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農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新財農[2004]205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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