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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重慶市農業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農發〔2013〕38號
各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林水利、農業水利)委(局)、財政局,萬盛區經開區農林局、財政局,市級有關部門:
為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公開、規范、高效、廉潔實施,充分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效應,加快農機化發展方式轉變,推動我市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促進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在總結近年經驗和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操作創新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根據農業部財政部《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3〕8號)精神,我們研究制定了《重慶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于2013年2月22日前報市農委、市財政局備案,并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農業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2013年2月7日
重慶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財政補貼的農業機械(以下簡稱補貼機具)購置和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推進丘陵山區農業機械化加快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民增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5〕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補貼機具購置(以下簡稱購機)和財政安排的購機補貼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由本市各級農機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條 購機補貼實行全價購機、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方式,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補貼的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補貼對象
(一)本市農民;
(二)本市農場(林場)職工;
(三)本市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第六條 補貼機具應是列入國家和重慶市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并實行年度動態管理。
第七條 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分類分檔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全市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由農業部統一確定;非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由市農機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確定,按程序向社會公布,并報農業部、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 補貼資金預算與下達
第八條 縣級財政、農機主管部門根據本地農業產業發展需要和現有農機裝備數量及結構,于每年12月上旬向市財政部門和市農機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包括補貼機具類別和數量及資金需求量、預期績效目標等。
第九條 市財政部門和市農機主管部門綜合考慮中央及市財政年度補貼資金預算額度、全市農業和農機化發展規劃、階段性工作重點、各地需求狀況、近幾年補貼實施情況和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確定并分批下達區縣補貼資金預算。區縣根據補貼資金預算額度合理安排本年度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原則上不得超支,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條 市、區縣財政部門應根據事權和財權一致的原則按年預算相應農機購機補貼工作經費,保障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開展。
第四章 購機及補貼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年度補貼對象、補貼范圍、補貼標準、申請程序、結算辦法和相關要求等。
第十二條 購置單臺機具補貼額在3000元及以上的,購機者應向鄉鎮(街道)(以下簡稱鄉鎮)農業服務中心提交申請,經審查通過,由鄉鎮向申請者發放購機指標確認書。購機者持購機指標確認書、身份證、惠農直補卡(折)在有效期內購機。
單臺機具補貼額3000元以下的機具,實行普惠購機,購機者事前到鄉鎮農業服務中心領取購機政策告知書和錄入購機者信息,持身份證、購機政策告知書、惠農直補卡(折)購機。
每個購機者一個年度內購機的數量由區縣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實行全價購機制度,購機者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經銷商及時出具全價購機發票。購機發票上應注明機具成交價格和當年確定的補貼金額。
購機者可以在全市范圍內自主選擇經銷商,可以充分與經銷商進行議價。
經銷商查驗購機者購機指標確認書(購機政策告知書)、身份證、惠農直補卡(折)無誤后受理購機,及時采集購機信息,錄入全國農機購置管理系統。購機信息包括:
(一)購機者身份證明信息;
(二)機具類別、名稱、型號、生產廠家、出廠編號、機具配置與主要參數、機具價格、補貼標準等機具信息;
(三)購機發票信息;
(四)惠農直補卡(折)信息;
(五)人機合影圖片。
購機者二代身份證和機具信息實行補貼系統在線自動讀取。使用相機、手機等數碼設備采集人機合影后,在線上傳補貼系統。機具發票實行補貼系統與稅務金稅系統聯網在線打印,補貼系統自動讀取發票信息。
第十四條 每月15日和當月**后一天,鄉鎮農業服務中心將本轄區的購機情況以村為單位按照全市統一格式在村務公開欄上公示15天,同時市、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在互聯網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在公示期內,市、區縣、鄉鎮(村社)同步開展電話抽查和入戶調查,接受舉報等工作。
第十五條 公示期滿后,鄉鎮農業服務中心根據抽查情況和舉報調查核實情況進行在線審簽,并同步制作紙質資料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電子和紙質補貼資金兌現申請,財政部門復核無誤后直接將補貼資金撥付到補貼對象惠農直補卡(折)上。
第五章 補貼機具的經銷
第十六條 經銷商應具備以下資質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150萬元;
(三)具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營業、倉儲場地面積200平方米以上;
(四)從事農業機械經營業務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會信譽,2年內無有效群體性投訴,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無違反購機補貼政策的不良記錄;
(五)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從業人員,企業管理者、業務人員、售后服務人員及取得專業資質人員比例達到GB/T 18389-2001《農業機械營銷企業開業條件、等級劃分及市場行為要求》相關要求,且至少有1名熟悉計算機管理軟件操作人員;
(六)具備《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要求的售后服務和零配件供應能力,經營所需設施設備達到GB/T 18389-2001《農業機械營銷企業開業條件、等級劃分及市場行為要求》相關要求;
(七)具有健全的企業管理規章制度,誠實守信、管理規范,服務質量達到WB/T 1014-2000《農業機械營銷企業服務質量規定》相關要求。
第十七條 農機補貼產品經銷商由生產企業自主推薦,農機生產企業應將自主確定的符合資質條件經銷商以及授權代理產品類別、型號及代理區域報市農機主管部門備案。市農機主管部門及時匯總符合條件的經銷商名單,統一向社會公布。
市級公布的經銷商在區縣、鄉鎮等設銷售門店的,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備案,由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公布并負責轄區經銷門店的日常管理。
經公布的經銷商及所屬銷售門店應守法、誠信經營,并確定一名“守法誠信經銷責任人”,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經營補貼機具的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價格、補貼標準及“守法誠信經銷責任人”等相關內容,并懸掛全市統一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按規定向購機者開具銷售發票,做好“三包”售后服務、零配件供應以及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檔案管理工作,補貼檔案保存3年以上。
按照“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應對經銷商資質的真實性負責。經銷商資質發生變化或出現停業、關閉等情況時,農機生產企業應及時書面告知市農機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市農機主管部門應當為當年公布的經銷商及所屬銷售門店開設登錄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系統所需的用戶名及密碼。
第十九條 經銷商和所屬銷售門店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賣農機購置補貼指標或倒賣補貼機具;
(二)進行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
(三)以許諾享受補貼為名誘導農民購買農業機械,代辦補貼手續;
(四)以降低或減少產品配置、搭配銷售等方式變相漲價;
(五)拒開發票或虛開發票;
(六)虛假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七)同一地區、同一時期銷售同一產品享受補貼的價格不得高于非享受補貼的價格。
第二十條 農機生產企業要加強對經銷商的監管和培訓,跟蹤調查經銷商守法經營情況,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縣級以上農機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農機主管部門推動建立購機補貼產品經銷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探索建立行業內部補貼資金風險防控保證金制度,確保補貼資金安全。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二條 鄉鎮及以上財政、農機部門應加強補貼機具和補貼資金的監管,建立健全以下監管制度:
(一)“一卡(折)通”直補制度;
(二)以村為單位紙質公示和互聯網公示制度;
(三)舉報獎勵制度;
(四)一機一卡一票制度。一臺補貼機具配置一張機具信息卡,銷售一臺機具開據一張稅務發票;
(五)人機合影制度。購機者和“守法誠信經銷責任人”與所購機具合影上傳補貼管理系統;
(六)隨機抽查制度。市、區縣、鄉鎮按比例隨機抽樣電話抽查、入戶調查。市級電話抽查率不少于3%,區縣電話抽查率不低于25%;鄉鎮對購機真實性100%核實,其中補貼額3000元及以上的100%入戶調查,補貼額3000元以下的可通過多種方式見人、見機、見票核查,但入戶調查率不低于25%,具體辦法由區縣確定。
(七)不定期核查制度。市、區縣分別組織專門人員隨機不定期入戶調查。
第二十三條 建立財政、農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職、高效快捷的績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經銷商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及以上農機主管部門提出警告,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節暫停部分或全部所經銷補貼機具的補貼系統受理,責令對應產品下架、收回“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
(一)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補貼機具的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價格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的;
(二)未在經營場所懸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的;
(三)農民購機后,供貨不及時,引起投訴的;
(四)違反“三包”規定,引起投訴的;
(五)未向購機者說明農機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的;
(六)銷售記錄和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檔案不健全等。
第二十五條 經銷商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縣級以上農機主管部門調查屬實,將經銷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永久取消經銷商資格,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再參與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活動。相關農機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取消其經銷資格,收回“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
(一)向購機者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
(二)以違規、非誠信方式造成國家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損失,拒不退賠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七個不得”規定的;
(四)違反“三包”規定,引起群體性投訴,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拒不執行農機主管部門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處理決定的。
對于違法違規性質嚴重的經銷商和經營門店,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永久取消經銷商資格,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再參與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活動。
補貼機具生產企業應增強守法遵規意識,嚴格按標準組織生產,嚴格授權經銷商的管理,違者,承擔相應責任。
購機者串通經銷商提供虛假信息,套、騙取補貼資金的,取消其5年內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資格,追繳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縣級農機、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市農委、市財政局備案。原《重慶市小型農機新機具推廣專項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渝財農〔2004〕30號)、《重慶市農機購置補貼經銷商管理暫行辦法》(渝農機發〔2009〕5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農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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