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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監督管理辦法
遼寧省農委關于印發《遼寧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2012]19號),結合我省實際,我委制定了《遼寧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監督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
2013年1月11日
遼寧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營銷秩序,方便農民購買補貼農機產品,維護農民等購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和財政部、農業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為農機購置補貼提供產品和服務的農機營銷企業。本辦法適用于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營銷行為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經銷商的管理遵循方便購機、保障農民權益、動態管理的原則,實行登記備案管理。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負責遼寧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的公布、監管及處罰,授權遼寧省農業機械化扶持發展中心負責實施。
第二章 經銷商確認原則
第四條 遼寧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由生產企業自主提出,經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審核確認后對外發布。
第五條 生產企業與經銷商的營銷責任和義務,由企業自主約定,自行承擔責任和風險。
第三章 經銷商資質條件
第六條 經銷商基本條件
(一)遼寧省行政區域(不包括大連市)內,于2012年1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營銷范圍包括農業機械,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
(三)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經營場地和倉儲條件。
(四)具備農業機械“三包”等售后服務能力和零配件供應能力。
(五)企業管理規章制度健全,管理規范,財務制度、銷售臺帳健全。
(六)生產企業可以直銷本企業的補貼產品。企業直銷要進行登記備案,經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確認后對外公布。生產企業的直銷行為按照本辦法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四章 經銷商確認程序
第七條 生產企業或生產企業的代理經銷商(遼寧省區域)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自主提出經銷商名單,并將經銷商資質證明文件和授權文件,報送遼寧省農業機械化扶持發展中心登記備案。
第八條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經審核、公示后,在遼寧省農業機械化信息網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銷商資格不予確認。
(一)申報信息不真實的。
(二)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有關規定被投訴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有關規定被處罰的。
(四)其它違規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第五章 經銷商責任和監督管理
第十條 經銷商要遵守國家和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自覺接受各級農機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避免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發生。
第十一條 經銷商要向購機者提供銷售發票、產品合格證、“三包”憑證、產品使用說明書。按照《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做好售后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經銷商要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布補貼產品信息(包括生產企業、型號、配置、產品價格及補貼標準等),懸掛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標識。
第十三條 經銷商要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上及時錄入售機信息。建立農機購置補貼檔案,配合農機管理部門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經銷商要自覺維護購機者利益,不得惡性漲價,不得以降低配置等方式變相漲價,不得誘導或強迫購買某種補貼產品,不得搭車銷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農機購置補貼資金。
第十五條 嚴禁經銷商進行不正當競爭,嚴禁經銷商以任何形式(推廣費、服務費、好處費)進行商業賄賂。
第六章 罰則
第十六條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對經銷商資格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查屬實,視其具體情況做出警告、限期整改處理。
(一)同一產品在同一地區銷售,補貼產品的價格高于同期市場銷售價格的。
(二)以降低或減少基本配置的方式變相漲價的。
(三)以搭車銷售或強迫選配零部件的方式變相漲價的。
(四)售后服務不及時的。
(五)銷售臺帳和農機購置補貼檔案不健全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查屬實,取消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性質惡劣的,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銷售假冒偽劣補貼產品的。
(二)虛假銷售套取補貼資金的。
(三)提供虛假發票的。
(四)倒賣補貼機具的。
(五)進行商業賄賂的。
(六)引發群體性投訴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八條 經銷商資格被取消,永久不得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營銷活動,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以文件和公告的形式在遼寧省農業機械化信息網上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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