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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奎屯4基層官員利用中央農機購置補貼斂財獲刑
中新網烏魯木齊12月28日電(蘇永飛胥魯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七師車排子墾區人民法院28日透露,4名基層官員利用國家農機補貼資金與一些不法廠商相互勾結,弄虛作假,從中套取和瓜分補貼,4名人員獲刑。
28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七師車排子墾區人民法院對四起七師農機系統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該師125團原農機公司經理張某、126團原農業科副科長潘某、127團原農機服務中心主任姚某、129團原農機服務中心主人孫某四人均因受賄罪獲刑。
辦案法官介紹,張、潘、姚、孫四人原是七師下轄團場農機系統的主要領導,手握農機采購和審核農機購置補貼審批權限,具有向農戶推廣介紹經銷商農機和限制農戶購買何種農機的職權。正因此,農機經銷商使出渾身解數搶占先機,甚至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多次行賄,腐蝕拉攏張、潘、姚、孫四人,為其經銷農機、及時獲得國家補貼提供便利和幫助。
127團原農機服務中心主任姚某在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烏蘇市某農機供應公司經理高某所送“推廣費”19萬元,收受克拉瑪依市某貿易公司總經理金某、業務員馮某所送“推廣費”13.8萬元,并為這二家公司謀利,從而使這二家公司在該團所銷售的54臺拖拉機及時享受到國家農機補貼。因擔心事發,姚某將所收“推廣費”悉數存放在朋友處。
同樣,125團原農機公司經理張某、126團原農業科副科長潘某、129團原農機服務中心主人孫某三人也栽在了上述兩家公司的“推廣費”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姚某身為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其在擔任127團農機服務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供應商現金共計32.8萬元賄賂,并為供應商采購農機和及時獲得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提供便利及幫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被告人姚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全部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贓,確有悔罪表現,且具有自首情節,法庭根據其犯罪數額和其
他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決定對其予以減輕處罰,**終判處姚某有期徒刑七年。
當日,車排子墾區人民法院還對孫、張、潘三人受賄案宣判。因犯受賄罪,法院依法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六年,張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潘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完)
- cabayu發布于2012-12-29 19:57誰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