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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三名農機干部收受好處費4萬元獲刑
廣西三名農機干部為滿足貪欲,互相勾結,利用職務之便密謀收受農機經銷商給予的賄賂款。這起由廣西岑溪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莫某某、呂某某、莫某斌涉嫌受賄罪一案,廣西梧州市中級法院于11月12日對三名被告人作出了二審裁定維持原判:以犯受賄罪判處莫某某、呂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000元;判處莫某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00元。
2010年年初,廣西玉林市某農機有限公司為了使其公司在岑溪市經銷的農機得到該市農機化技術推廣服務站的推廣并順利獲得補貼。該公司經理阮某聯(lián)系到岑溪市農機化技術推廣服務站站長呂某某,并承諾按每推銷一臺插秧機就給予呂某某500元好處費。隨后,呂某某與市農業(yè)機械化管理局副局長莫某某、市農機化技術推廣服務站黨支部書記莫某斌商量了幫助玉林市某農機有限公司推銷插秧機的事情。
2010年,廣西玉林市某農機有限公司在岑溪市農機化技術推廣服務站的幫助下共銷售了47臺插秧機。2011年春節(jié)前某天晚上,阮某來到岑溪市約見了呂某某,將銷售47臺插秧機的好處費共23500元給予呂某某。隨后,呂某某將款項與莫某某、莫某斌瓜分。利用樣的手段,莫某某、呂某某、莫某斌還為梧州市某農機貿易有限公司推銷了80多臺收割機和插秧機,共收受梧州市某農機貿易有限公司經理蒙某送給的好處費40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莫某某、呂某某、莫某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農機經銷商謀取利益,三人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構成受賄罪,故作出以上判決。
新聞來源地址: http://news.jcr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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