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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項目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項目管理,促進我省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印發的《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和農機科技創新的總體要求,緊緊圍繞發展熱帶現代農業和增加農民收入這個中心,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提高農機裝備總量、改善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水平、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為主要任務,以推進水稻、瓜果菜等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和設施農業為重點,兼顧畜牧業、漁業、林業、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突出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推廣應用;創新完善補貼管理辦法,規范操作程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尊重農民購買農機自主權,引導農機企業研發生產適銷對路農機產品,提高農機產品質量;**大限度發揮財政補貼政策的引導效應,進一步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推動建設“五基地一區”,促進我省農業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結合海南建設國家熱帶現代農業基地農業生產和農民實際需求,2012年我省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優先支持瓜果菜生產急需的噴滴灌節水設備等設施農業裝備、提高耕種收綜合機械化水平的動力機械及其配套農具、冷藏保鮮及農產品加工機械和畜牧養殖以及沼氣循環利用機械,促進農機裝備總量增加和結構優化,建設增產增效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熱帶現代農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推動瓜果菜、南繁育種、畜牧、水產等優勢特色產業發展。
二、實施范圍及資金控制規模
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范圍覆蓋全省各市縣及國營農墾系統。綜合考慮各地農業生產和農民需求、農機裝備結構和區域布局調整需要以及2011年各地補貼工作開展情況,擬定2012年各市縣、農墾系統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控制規模(第一批),具體安排參見海南省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指標分配表。
根據我省農業生產和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的需要,2012年用于清糞車、農田基本建設挖掘機械的補貼資金原則上不超過本市縣(省農墾總局)補貼資金規模的20%。
三、補貼機具類型及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的確定
根據農業部確定的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和我省實際需要,按照“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原則和要求,確定我省非通用類補貼機具品目范圍,并與適合海南省推廣應用的2012年度全國通用類機具合并形成了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其他機械等12大類28個小類81個品目的補貼農機具及設備(詳見《海南省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
補貼機具必須是已列入國家和省級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的產品(其中斗容量>0.4m3的農用挖掘機以及水稻育秧苗床大棚、薄膜大棚設備的骨架部分不列入中央資金補貼范圍)。各市縣(省農墾總局)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確保我省行政區域內的補貼機具品目數量保持一致。
(二)補貼標準
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的農機具(設備)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2012年我省農機購置補貼非通用類農機產品定額補貼不得超過本省近三年的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30%,原則上單機**高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
為使補貼政策惠及更多農民,2012年我省購買補貼農機具(含建設噴滴灌節水設備和冷庫設備)年內享受補貼資金每戶原則上不超過12萬元。建設設施大棚年內享受補貼資金每戶不超過20萬元;購置大型甘蔗收獲機、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每戶不超過20萬元;申請購買增氧機等小型農機具的,個人原則上不超過20臺、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原則上不超過50臺。同一類型補貼產品數量較多時,申請人須提供補貼機具作業面積(或種養面積、加工能力、冷庫庫容)合同等證明材料,市縣農機管理部門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四、補貼對象和經銷商的確定
(一)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對象的確定。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對象為全省各市縣和國營農墾系統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及取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在申請補貼人數超過計劃指標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應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允許補貼對象在省域內跨市縣選擇經銷商自主購機。
(二)經銷商的確定及管理。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應具備海南省農業廳制訂的資質條件并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提出,報省農業廳備案后統一公布,供農民自主選擇。我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認定工作按照《關于做好申報海南省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指定經銷商工作的通知》(瓊農字〔2011〕244號文)辦理。
經銷商應當嚴格遵守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各項規定和承諾,并在經營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布補貼機具配置和**高銷售價格等相關內容,不得代辦補貼手續或擅自提高補貼機具銷售價格。農機管理部門和生產補貼機具的農機企業應加強對經銷商的監督管理,發現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的要及時嚴肅處理。
五、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程序
申請農機購置補貼基本流程是:申請人申請→審查→公示→簽發確認意見→購機(申請建設設施大棚、噴滴灌節水設備、冷庫的,申請人須與經銷商簽訂工程建設合同)→核機并噴印機具編號(照相)→建檔(報賬)。即申請人憑身份證等身份有效證明(證件)向所在地的鄉鎮或市縣農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國營農墾系統向所在地的農場或省農墾總局農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申請確認表》(申請人的聯系電話等信息要如實填寫,發生變化時要及時通知農機管理部門變更),市縣農機管理部門(或省農墾總局農機管理部門)審查申請人資格條件,按照規定進行公示,簽署農機購置補貼確認意見(《申請確認表》不得由經銷商代辦,財政補貼金額應當由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填寫并如實告知申請人),補貼對象憑農機購置補貼《申請確認表》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補貼機具經銷商差價購買補貼機具(補貼對象與經銷商簽訂如設施大棚、噴滴灌節水設備、冷庫工程建設合同等),農機管理部門組織完成驗收、噴印補貼機具編號〔設施大棚、噴滴灌節水設備、冷庫等建設地點醒目位置由經銷商制作標志牌,標志牌尺寸1200×800mm,內容標有:標志牌名稱(統一稱為:國家農機購置補貼設施農業補貼基地)、補貼對象姓名、補貼機具名稱及數量、補貼機具編號、建設地址、經銷商名稱等〕、照相、建立補貼機具信息檔案、補貼資金報賬。
噴滴灌節水設備、簡易保鮮冷藏設備購置建設補貼按照本實施方案和海南省農業廳《關于做好2010年設施農業機械設備購置補貼工作的通知》及其補充通知(詳見瓊農字〔2010〕74號和瓊農辦〔2010〕59號)、《關于做好2011年簡易保鮮冷藏設備購置建設補貼工作的通知》(瓊農字〔2011〕98號)的規定辦理,申請建設噴滴灌節水設備購置補貼的農作物原則上要求生長周期一年以上或常年菜籃子基地。設施大棚購置建設補貼的具體操作另行通知。建設設施大棚、噴滴灌節水設備、冷庫報賬時另需提供驗收報告。
為簡化程序,方便農民,對單機補貼金額在3000元以下小額補貼資金的,可以在辦理購機補貼手續的同時現場公示現場購機(即采取購機和公示同時進行的辦法)。
六、農機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2012年我省農機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要嚴格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5〕11號)、《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1〕187號)和《海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執行。農機購置補貼項目實施后,各市縣、各單位至少每季度結算一次補貼資金。各市縣農機管理部門每次向省農機主管部門申報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報賬時,應當將含有補貼對象姓名等信息的《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等資料抄送市縣財政部門,以備市縣財政部門隨機抽查和監督。
為防止弄虛作假,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報賬所列機具清單必須經生產廠家蓋章確認方可撥款,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供貨方(墊付補貼資金的補貼機具經銷商或直接供應補貼機具的生產廠家)。經銷商(含2012年補貼機具海南省生產企業)必須開具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發票,發票標明的機具銷售價格必須含補貼金額在內,“備注欄”應當注明補貼金額、實收農戶金額等。經銷商不得以省外補貼機具生產廠家開出的發票申請報賬。
為加強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我省2012年開始使用農業部統一開發的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啟用后,各市縣(省農墾總局)農機管理部門以及補貼機具生產經銷企業應當按照系統設定的管理權限由專人負責操作和管理,切實發揮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在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中的重要作用。農機購置補貼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具體操作辦法另行通知。
七、農機購置補貼項目實施時間安排
2012年我省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期限截至11月30日,力爭在10月底前完成。
為加快補貼資金支出進度,減輕經銷商資金周轉壓力,我省每月20日進行一次集中報賬,各單位要抓緊報賬支出,確保在期限內完成補貼資金結算工作。經銷商應當在補貼機具銷售后次月15日前向農機管理部門申請報賬,對跨季度不按時報賬的,補貼資金需等年底有剩余資金時方可辦理報賬。
2012年中央已撥付我省第一批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各市縣、省農墾總局農機管理部門要根據第一批分配資金控制規模,抓緊組織實施,爭取在7月底前基本完成。
八、其他要求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是惠農政策的重要內容,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對于進一步調動農民積極性,推進農業機械化,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意義重大。各市縣(省農墾總局)要引起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搞好溝通協調,精心組織,齊心協力,密切配合。要建立健全市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市縣領導牽頭,農機、財政等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實施方案、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并邀請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督。各市縣(省農墾總局)農機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共同研究,廣泛征求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意見,抓緊制定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和項目推進計劃,于4月20日前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備案后組織實施。
(二)規范操作,嚴格管理。要嚴格執行《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和《海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等規定,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市縣農機管理部門要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不得優親厚友,不得違反規定人為設置購機條件。各市縣(省農墾總局)農機管理部門要組織完成補貼機具驗收和編號噴印工作(設施大棚、噴滴灌節水設備、冷庫等建設由經銷商按統一規格、標準制作標志牌),并將購機者和補貼機具拍照存檔以備檢查。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要全部辦理牌證,所有享受補貼的機具(設備設施)兩年內不得擅自轉賣或轉讓。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及時將補貼政策內容、操作程序、舉報電話、資金規模、執行進度以及每名購機戶的購買機型、補貼額度等信息在各市縣電子政務平臺的政府網站上公布,或通過其他多種形式進行公布,使全社會廣泛知曉。要全面落實《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省農業廳辦公室關于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縣(省農墾總局)農機管理部門至少每半個月要公布一次補貼資金使用進度,在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結束后,農機管理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公開本市縣(省農墾總局)的補貼資金規模、受益農戶名稱、補貼機具產品型號及數量、補貼資金額度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四)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農機、財政部門要切實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及《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等要求落到實處。省農機主管部門要制定監管督查方案,加強對各地補貼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組織市縣(省農墾總局)開展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嚴查倒賣補貼指標、套取補貼資金、亂收費及委托經銷商辦理手續等違規行為。市縣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積極會同農機等部門按照不低于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要嚴格按照農業部及省農機主管部門關于補貼產品生產及經銷企業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對補貼產品產銷企業的監督管理,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及時列入黑名單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活動;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其補貼產品補貼資格,非法侵占補貼資金應足額退回財政部門;對違規違紀性質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五)落實職責,保障經費。要全面落實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書,進一步明確責任任務,認真履行組織、協調、服務、監管等職能,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步驟做好調查摸底、方案制定、動員部署、培訓指導等工作,確保農機購置補貼順利實施。市縣(省農墾總局)農機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政策宣傳、補貼對象的確定公示、購機情況核實、檔案登記匯總及項目監管等。經銷商應及時向農機管理部門報告已銷售的補貼農機具的名稱、型號、生產廠家、數量、購機者等信息,以便掌握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各市縣(省農墾總局)農機管理部門和經銷商要及時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文件、申請確認表、(工程建設)合同、驗收報告、發票、照片等材料收集、歸檔、裝訂和保管工作(申請人的信息等發生變化時要及時變更),檔案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為保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市縣財政部門要保證必要的項目組織管理經費。市縣農機管理部門農機購置補貼組織管理工作經費應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規模的3%~5%,主要用于政策宣傳、建檔、公示、監督檢查等組織管理方面的支出。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于工作經費。對6月底前無法落實工作經費影響項目實施的市縣,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將對已下達的補貼資金規模進行調整。
(六)加強宣傳,搞好服務。農機管理部門要將農機購置補貼方案和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向社會公布,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讓廣大農民了解購機補貼政策、程序等信息,積極做好農民、合作組織、企業的宣傳引導、咨詢解答工作,及時結算補貼資金,保證做到每月20日前結算一次,協調經銷商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要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及時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企業承諾落實情況和購機者的反映,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省、市縣農機管理部門要設立投訴電話(省農業廳電話:65332905、65338099),及時調查處理購機者的投訴,保護好購機者的合法權益。要繼續做好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報送工作,實行信息周報制度,及時做好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項目執行情況總結。
請各市縣和省農墾總局分別在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將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項目(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機化管理局、省財政廳農業處,以便匯總上報農業部和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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