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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進一步嚴肅農機補貼工作紀律的通知
渝農機發[2010]35號
各區縣(自治縣)農機主管部門、有關直屬單位、有關生產(經銷)企業: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是黨和國家重要的強農惠農政策,政府關注,企業關注,社會關注。抓好購機補貼政策的實施,必須以完善的制度規范和嚴格的工作紀律作保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樹立正確的政治觀念和強烈的紀律意識,抓好補貼實施,確保國家強農惠農政策不折不扣落實到位。
一、對農機主管部門的要求
(一)嚴格執行“八個不得”、“四個嚴禁”紀律要求。“八個不得”即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不得指定經銷商;不得違反規定程序確定補貼對象;不得將國家和省級推廣目錄外的產品納入補貼目錄;不得保護落后強行向農民推薦補貼產品;不得向農民和企業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額外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辦理農民購機補貼手續和補貼資金結算手續;不得委托經銷商代辦代簽補貼協議或機具核實手續;不得以購機補貼名義召開機具展示會、展銷會、訂貨會。“四個嚴禁”即各級部門和單位嚴禁向農民收費、嚴禁向農機生產企業收費、嚴禁向補貼產品經銷商收費、嚴禁以工作經費不足為由向企業和農民收費。
特別是嚴禁區縣農機管理、推廣部門收取所謂“推廣服務費”,嚴禁鄉鎮農業服務中心借審核之機或利用政策變相收費,謀取部門利益。嚴禁各級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生產、經銷企業和購機者吃拿卡要,收受好處。
(二)認真執行實施方案及補貼產品目錄。嚴禁隨意取舍目錄和為補貼機具推廣設置限制門坎;嚴禁各級農機部門及農機生產、經銷企業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從中牟取不正當利益;嚴禁各級農機部門與不法廠商勾結,空買空賣,騙取購機補貼資金;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勾結,倒賣補貼機具,騙取購機補貼資金,擾亂市場秩序。
(三)嚴禁參與補貼機具經營。要認真落實國務院國發【2010】22號文“嚴禁農機化事業單位通過成立公司等手段經銷補貼產品”和渝農發【2010】198號文“農機部門從事與購機補貼有關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補貼機具經營”的規定。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對照規定做好清理和處置工作,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一律退出補貼機具經營。
二、對生產(經銷)企業的要求
(一)嚴格履行承諾。一是補貼機具銷售價格由農民與經銷商議價確定,但不得高于企業明示的**高售價,也不得進行低價傾銷。對于亂漲價或低質低價傾銷、損害農民利益的將取消補貼資格。二是不得擅自改變機具配置和型號,不得以小報大申報補貼,不得申報非補貼機具套取國家補貼資金。三是必須將全額購機發票和機具信息卡交給購機者。四是嚴禁生產企業虛報冒領、騙取國家補貼資金。對違規經營行為,一經查實,將嚴肅查處。
(二)遵守市場秩序。一是在宣傳介紹補貼產品時,不得夸大機具產品的性能。企業之間要公平競爭,不得相互詆毀。二是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強買強賣,不得欺行霸市。三是企業不得降低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開展不正當競爭,不得開展與補貼機具間相關聯的“送機”活動。四是不得與實施補貼的單位及個人串通,強制農民購買違背農民意愿的補貼產品。不得與他人串通空買空賣或轉手倒買補貼機具。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立即取消該生產企業所有產品補貼資格,同時永久取消相關經銷商經銷補貼農機產品的資格。
(三)禁止各種形式的商業賄賂行為。生產(經銷)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實施補貼的單位及個人給予推廣費、服務費、好處費等進行賄賂。不得以參股等任何方式與實施補貼的單位及個人合伙經銷補貼產品。
市農機辦將會同市財政、市審計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對各地及有關單位落實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紀律情況實行檢查。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取消經營補貼農機產品的資格。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將堅決取消補貼產品目錄資格。對蓄意騙取財政補貼資金者,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因參與違法違規操作而被取消資格的組織和涉及的相關責任人,永久不得從事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對違反購機補貼政策和工作紀律的區縣農機管理、推廣部門,將進行嚴肅查處。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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