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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實施細則
閩農機管[2010]55號
各設區市、縣(區)農機管理局(站):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精神,加強農業機械化實用人才培養,規范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更好地配合陽光工程培訓與購機補貼政策實施,努力造就一批有理想、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機技術人才,特制定《福建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實施細則要求認真做好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福建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實施細則》
福建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搞好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切實落實農機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全面提高農機行業從業人員的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農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管理辦法》、《福建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修訂)》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農業部關于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有關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是指對全省范圍內從事農機駕駛操作、維修、營銷、作業服務等從業人員進行的執業資格和技能認定。
第三條 大力推行農機行業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農機作業在涉及農產品質量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及技術性強、服務質量要求高的領域,要進一步落實準入制度。
第二章 鑒定機構
第四條 福建省農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設區市、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條 福建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由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設區市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站、縣(市、區)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點組成。
福建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掛靠在福建省農業機械鑒定推廣總站,在福建省農機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和農業部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站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全省農機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組織實施;設區市、縣(市、區)要建立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站、點,并受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的委托,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機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第六條 鑒定機構的工作職責
1、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職責
(1)負責全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有關政策的貫徹執行和宣傳。
(2)制定全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站、點的建立條件和標準,并組織考評認定工作。
(3)負責全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的組織及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的報名匯總、資格審查、制定技能培訓、鑒定工作計劃,并向農業部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站申報及辦理相關手續。
(4)指導全省各工作站、點的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并對鑒定質量進行檢查。
(5)負責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的管理和聘用。
(6)負責農機行業職業(工種)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的培訓和技能鑒定工作。
(7)負責對基層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人員的考核評比。
(8)負責學員檔案管理、辦證、費用結算等工作。
2、設區市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站職責
(1)負責轄區內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有關政策的宣傳和貫徹執行。
(2)負責制定本轄區審批范圍內農機行業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工作計劃;及轄區內農機行業(工種)中級工、初級工職業技能鑒定的報名、資格審查、培訓和技能鑒定工作,及時向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報告有關事宜。
(3)督導檢查縣級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點的鑒定工作情況。
3、縣(市、區)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點職責
(1)負責轄區內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有關政策的宣傳和貫徹執行。
(2)組織本轄區審批范圍內農機行業職業(工種)初級工技能鑒定的報名、資格審查、培訓和考務工作。
(3)及時上報鑒定工作有關事宜。
第七條 建立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站(點)的條件
1、具有與所鑒定工種相適應的考核場地(包括理論知識考場不小于60平方米[日鑒定20人計]和操作技能考核場所500~1500平方米)、操作設備及檢測設施,并配備電腦、打印機、數碼相機、電視及DVD等,以滿足考務管理和技能鑒定的需要。
2、具有熟悉鑒定工作業務和組織實施能力的專職業務人員2—5人。
3、有專職或兼職的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
4、有完善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第八條 工作站(點)由設區市、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推薦,本著“成熟一個建立一個”的原則,做到合理布局,有利于工作的開展。工作站(點)應按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的各項管理要求開展工作,并接受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的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工作站(點)實行站長負責制。工作站(點)站長由各設區市、縣農機管理部門推薦,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聘任,聘期一般為三年。
第十條 工作站(點)實行年檢制度,年檢工作由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組織實施。年檢主要內容:職業技能鑒定年度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場地、設備、檢測手段、人員等是否符合標準,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及執行情況,以及被鑒定者對鑒定工作的評價。對年檢優秀的工作站(點)予以表揚,對年檢不合格的工作站(點)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建站委托單位撤銷。
第十一條 每年12月底前,工作站(點)應總結當年工作情況,制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并上報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匯總后上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考評員證書,并在規定的工種、等級和級別范圍內按照統一標準和規范,對職業技能鑒定對象進行考核和評審。考評人員應按相關規定實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條 考評員由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聘用,聘期三年。聘任期滿后,由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對其工作情況提出綜合評價意見,決定是否續聘。
第三章 鑒定管理
第十四條 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要按照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和農業部《農業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管理實施細則》進行規范化管理和運行。
第十五條 各站(點)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前,應向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申請,并征得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同意,獲書面委托后,方可發布公告,開展技能鑒定。
各站(點)應提前向設區市或縣農機管理部門申請派遣質量督導員,負責現場督考工作。
第十六條 職業技能鑒定分理論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考試兩項,理論培訓使用全國統一教材;操作技能考核按照農業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標準執行,對未列入該標準的其它工種,參照相關行業的國家工人技術等級標準考核。考試試卷在鑒定實施前一周由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通過《試卷需求報告》向農業部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站申請提取。
第十七條 職業技能鑒定由考評小組負責具體實施。中級工及以上級別的農機職業技能鑒定,在每次實施鑒定前,考評人員由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從省內已獲得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證書》并受聘的人員中抽選;初級工的農機職業技能鑒定,在每次實施鑒定前,考評人員由設區市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站從轄區內已獲得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證書》并受聘的人員中抽選,組成考評小組。考評小組設組長一人,考評員3—5名組成,根據所鑒定的職業和對象數量可組建若干個考評小組。
考評小組的主要職責:
1、研究制定考評的具體方案;
2、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3、接受省農機職業技能鑒定站及質量督導員的監督和指導;
4、及時協調處理考評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5、核查并確認考核結果。
第十八條 為便于被鑒定者報名、備考、應考,各工作站(點)應在每次實施鑒定前30天發布公告。公告的主要內容是:
1、鑒定職業(工種)的名稱、等級;
2、鑒定對象的申報條件;
3、報名地點、時限,收費項目和標準;
4、鑒定方法和參考教材;
5、鑒定時間和地點。
第十九條 工作站(點)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組織報名。考生在規定時間內,持身份證,學歷證明或其它能證明技術水平的證件,本人證件照片(小2寸)3張,到指定地點報名。工作站(點)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報名條件的,準予填寫《農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申報審批表》,發給準考證。
第二十條 工作站(點)將報名情況匯總,報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將根據報名情況確定培訓、考試地點,于鑒定實施前一周,通過《試卷需求報告》向農業部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站申請提取試卷,并按國家有關印刷、復制秘密載體的規定由專人負責印刷、保管和交接。試卷運行過程的各個環節實行分級管理負責制,一旦發生失密,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考人員及考評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維護考場秩序,并填寫《職業技能鑒定理論考試考場簡況表》和《職業技能鑒定實操考試考場簡況表》。
第二十二條 考試前,考評小組組長應召集考評人員共同研究標準答案、評分標準、檢測方法和工作程序。考評員評定成績時應有嚴格的工作流程,明確各環節考評員職責,并簽字負責。
每次鑒定后,工作站(點)應填寫統計報表,在鑒定結束5個工作日內報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
第二十三條 工作站(點)開展鑒定工作時,應有質量督導員在現場督考,并對考務管理程序、考評人員資格、申請鑒定人員資格進行審查;對考評人員的違規行為應予以制止并提出處理建議;遇有嚴重影響鑒定質量的問題,應提請派出機構進行處理,或經派出機構授權直接進行處理,并報告處理結果。質量督導員現場督考后,應填寫《農業職業技能鑒定現場督考報告》,報質量督導員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須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資格審核和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國家統一的《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證(卡),經農機主管部門派遣,方可對技能鑒定進行督導。在目前我省取得《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證人員較少的情況下,質量督導員暫由考點所在地的上級或當地農機主管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承擔。質量督導員由各設區市、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推薦,經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審核,報省農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 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由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組織實施,市、縣工作站(點)配合,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派員進行督導。
第四章 證書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經鑒定合格的人員將獲得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負責印制的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技師合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級技師合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農機中專學校、農機職業學校在校學生推行“雙證制”即在學生畢業時,除獲得所學專業畢業證書外,應同時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等級證書(中級)》。
第二十八條 《職業資格證書》是國家認可的表明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的憑證,是勞動者就業準入、勞務輸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證件。禁止偽造、涂改、轉讓和借用。
第二十九條 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在每次鑒定結束10個工作日內將鑒定合格人員資料匯總后,報農業部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站。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站(點)負責證書的發放。
第三十條 專業技術理論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考試的單項合格成績,兩年內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如與國家、省、部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省、部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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