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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團農機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辦法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了切實貫徹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支農惠農政策,規范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經銷秩序,確保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運行安全,維護廣大購機農機職工利益和農業機械生產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據財政部、農業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結合兵團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在兵團范圍內經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各類經銷商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在工商、稅務部門登記注冊,經兵團農機管理部門審定確認的從事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活動的企業和經營戶。
第四條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的申報和確認
已經列入本年度兵團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的生產企業可申報推薦符合條件的本企業產品經銷商。
總經銷商由生產企業推薦申報或由本生產企業自己承擔總經銷商的資格。師級經銷商由總經銷商和生產企業根據產品銷售分布情況推薦申報。
經審定確定的農機補貼產品經銷商(包括總經銷商和師級經銷商)名單由兵團農業局以文件和公告形式通過兵團農機化信息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各級經銷商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資格有效期為從簽訂授權協議書之日起到當年年底。
第六條總經銷商和師級經銷商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各地工商稅務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從事農業機械生產或銷售業務2年以上,有良好的銷售完稅記錄及相關資質證明。
(二)在其產品經銷區域內有健全的售后服務網絡,有較強的售后“三包”服務能力。
(三)誠信經營,兩年內無群體性投訴事件,無未結案的產品售后服務糾紛或訴訟。
第七條各級經銷商要堅持誰銷售、誰服務、誰負責的原則,按照劃定的區域定向負責農機購置補貼產品供貨和承擔售后服務工作任務。
第八條農機補貼產品經銷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兵團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覺遵守職業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要對用戶高度負責,為用戶提供優質產品和優良、及時的服務,在其產品經銷范圍內建立健全經銷和售后服務網絡。
第九條經銷商要充分尊重職工購機的自主選擇權,在全面細致地介紹機具性能、使用及注意事項的基礎上,幫助職工選定所購機具。決不能誘導或強迫職工購置某種機具。
收取購置補貼機具款項時,要嚴格按兵團農業局公布的當年《補貼產品目錄》確定的機具配置及相應補貼價格,實行差價購機,即購機職工只交扣除補貼金額的差價部分即可購機,銷售企業出具全價購機發票。《補貼產品目錄》公布的農機具標準配置以外的選裝配置由職工按雙方協商價格自愿選購,任何企業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向職工搭售和強行銷售,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全額收款和不給職工開具發票。
第十條經銷商要高度重視補貼機具的售后服務工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商業慣例向購機職工出具隨機文件及產品“三包”憑證。要根據其承擔的補貼產品任務量安排足夠的售后服務車和服務人員,要設立專門的售后服務電話,保證售后服務及時到位。出現機具質量問題或接到職工投訴后,必須按三包規定或事先約定及時派員到現場進行處理,不能立即到位的,要與職工或投訴者協商,并征得其同意后另行約定時間,要千方百計將有關損失降低到**低限度,保證購機職工利益。
第十一條經銷商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購機職工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購機職工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第十二條經銷商應當支持社會和大眾傳播媒體對損害購機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三條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經銷商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產品供應的日常監管,督促落實有關管理服務制度和承諾,完善服務手段和設施,促進農機流通市場健康發展。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每年要組織專項檢查,并可根據職工投訴或補貼機具使用情況,組織開展一種機型或幾種機型的專項質量和服務跟蹤調查,確保兵團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質量和服務工作不斷提高和完善,確保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順利完成。
第十四條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應切實維護農機補貼產品經銷商的合法經營權,促進市場規范有序的公平競爭,方便職工,服務職工,不折不扣貫徹落實國家惠農政策。
第十五條兵團農業局對各級經銷商資格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核查屬實的,由兵團農業局視其具體情況做出警告、限期整改。
(一)機具供應不及時的。
(二)售后服務不及時到位的。
(三)出現質量問題或糾紛不能妥善解決的。
(四)不按照規定區域供貨的。
(五)出現影響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其他情況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農機補貼產品經銷資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及兵團有關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
(二)不嚴格執行差價購機、全價收款的。
(三)不按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目錄供貨,違法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出現價格違規銷售農機產品的。
(五)產品質量售后服務出現的問題引起群體投訴的。
(六)出現互相惡性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的。
(七)偽造兵團農機購置補貼協議騙取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或違規操作的。
(八)出現嚴重影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其他情況的。
第十七條農機購置補貼經銷商資格被取消的,以文件和公告形式予以公布。經銷商兩年內不得在兵團范圍內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銷售。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兵團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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