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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201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
關于公布廣東省2010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的通知
粵農函〔2010〕284號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局、有關縣(市、區)農業(農機)局:
根據《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5〕11號)精神,按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0〕28號)、農業部《關于做好201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選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09〕52號)和《關于印發2010年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高補貼額的通知》(農機產〔2010〕21號)的有關規定,我廳編制上報了《廣東省2010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經農業部審核同意,現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0年實施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按照本目錄所確定的補貼機具及對應補貼額執行。
二、切實加強對補貼產品價格的監管。今年只公布補貼產品的生產企業、產品型號、中央財政補貼額、省財政補貼額和總補貼額。我廳將于近期把補貼產品的標準配置和技術參數以及經銷商等相關資料印發給你們,供核實機具及為農戶提供協調服務時參考。補貼產品銷售價格由農民與經銷商或生產企業按市場規律商談確定,同一型號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補貼機具經銷商由農機生產企業按照《關于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銷售服務管理的通知》(粵農函〔2009〕1009號)的有關規定自主提出,經我廳審核后統一公布,農民可以在省內自主選擇經銷商購機。在辦理資金結算時,只接受一級經銷商的結算申請。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應在購機時積極為農民提供服務,同時要督促經銷商及時供貨。對供貨不及時,農民意見較大的或在購機過程中違反規定的要及時將情況報告我廳。
四、切實加強對列入《目錄》產品的質量、價格、售后服務、供貨及投拆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將購機補貼實施進展情況、取得的成效、典型經驗、存在問題、投訴處理情況等報送我廳。我廳今年將加大對各地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情況的督查力度,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有效實施。
廣東省農業廳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已經在5月1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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