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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浙農計發[2010]15號
實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是穩定發展糧食生產,推動農業轉型升級,提高農業發展水平的重要舉措。為進一步規范操作,確保補貼政策落實到位,現就2010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原則及資金分配
2010年購機補貼繼續堅持“總量控制、優化結構、分級扶持、包干使用”和“公開、公正、農民直接受益”的原則。綜合考慮各地耕地面積、農業產業結構、農機化綜合水平、在用農機存量和農民需求情況,確定中央資金專項實施縣(市、區)及補貼資金額度(見附件)。省級補貼資金根據各地農業機械購置的實際情況,由省財政廳另行撥付。
二、補貼對象
本省籍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具有法人資質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村經濟合作社、農業企業和農場),以及取得當地工商登記的奶農專業合作社、奶畜養殖場所辦生鮮乳收購站和乳品生產企業參股經營的生鮮乳收購站。糧食收儲企業購置糧食烘干機械,按規定享受財政補貼政策。
若申請補貼超過計劃指標,補貼順序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機(種糧)大戶;乳品生產企業參股經營的生鮮乳收購站、奶農專業合作社、奶畜養殖場所辦生鮮乳收購站;列入農業部科技入戶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戶;“平安農機”示范戶。同時,對持有《報廢拖拉機回收證明》的報廢拖拉機所有人、購置主機并同時購置配套農具的優先補貼。申請人員的條件相同或不易認定時,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
三、補貼機具
補貼機具以糧油生產機械、農業主導產業關鍵環節機械裝備和設施農業裝備為重點,主要用于補貼動力機械、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和設施農業設備等12大類34個小類94個品目的機具。具體補貼機型詳見《浙江省201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四、補貼標準
1.中央資金實行定額補貼,補貼額度原則上按30%確定,單機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2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可提高到20萬元。設施農業鋼架大棚具體補貼辦法另行下發。
2.省、縣(市、區)補貼資金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機、育秧流水線、水稻機插秧盤、糧食烘干機和本省籍拖拉機報廢更新購買《目錄》內12馬力以上拖拉機的累加定額補貼。其中插秧機、育秧流水線、水稻機插秧盤、糧食烘干機原則上追加購機額的30%(單機追加補貼**高限額與國家標準一致),本省籍拖拉機報廢更新購買《目錄》內12馬力以上拖拉機的追加10%補貼(單機追加補貼**高限額1萬元)。省、縣(市、區)補貼資金省與縣(市、區)財政繼續按以下比例承擔:經濟欠發達地區和海島縣,補貼資金由省財政承擔70%,縣(市、區)財政承擔30%;其他地區由省財政承擔40%,縣(市、區)財政承擔60%。
3.一個購機戶年度內享受不同種類的補貼機具,原則上不超過3臺套(同類機具只能享受1臺套),若只購置增氧機、投餌機、潛水泵的,總數不超過20臺。
五、操作程序
1.申購。購機者須通過所在地鄉鎮農機管理部門向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提出購機申請,填寫購機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審核。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補貼對象和優先補貼條件進行審核,確定購機者名單和機型、數量,在購機者所在地鄉鎮張榜公示一周無異議后,與購機者簽訂購機補貼協議。
3.購機。購機者須到農機生產企業推薦、省農業廳公布的經銷商處購機,才能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4.付款。用戶購機時向經銷商提交購機補貼協議,按扣除中央補貼金額后的機具差價交款提貨,經銷商出具購機發票。
5.結算。生產企業提供中央資金申請結算資料,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定期向省農業廳提出中央補貼資金的結算申請。經省農業廳審核和省財政廳復核無誤后,與生產企業結算。
6.上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將補貼購機情況、相關材料匯總后報省農機局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并于2010年10月底前以農業局、財政局聯合行文形式上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審核確定后,由省財政將省級財政補貼資金撥付有關市、縣(市、區)。
六、管理與監督
1.市、縣(市、區)財政、農機主管部門要落實工作責任制,按補貼資金計劃數組織實施,并于6月15日前將資金實際使用情況報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省根據各地實際使用情況,調劑中央補貼資金計劃。各地要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和檢查,積極配合審計等部門做好資金的審計、檢查、稽查工作。對于落實補貼政策中弄虛作假,套用財政資金的,將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2.各地財政、農機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補貼機具價格的監管,及時掌握補貼機具的實際銷售價格,加強對生產企業和經銷商協調監管,嚴禁利用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時,要督促生產企業和經銷商按扣除中央補貼額后的金額收取機具價款,確保農民受益。
3.各地財政、農機主管部門要切實把好審核關,分級落實購機補貼和農機具使用管理責任。各地農機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補貼機具的監管,建立回訪制度,及時了解補貼機具的使用情況。享受補貼購買的農機具,兩年內不得擅自轉賣或轉讓。因特殊情況需轉讓或出租的,須經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備案。對違反規定的,財政部門將收回補貼資金,并核減或停止相應市、縣(市、區)的第二年補貼資金。
4.享受補貼的拖拉機(12馬力以上)、聯合收割機必須到當地農機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接受年檢年審,其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取得駕駛證。對持有《報廢拖拉機回收證明》購買12馬力以上拖拉機的,需在《報廢拖拉機回收證明》第二聯“拖拉機機主存查”的備注欄加蓋“已享受財政補貼”章,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復印一份存檔。
5.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加強補貼專項的建檔工作,及時做好項目信息的采集錄入、統計分析。要求一機一檔,并在機具顯著位置做出國家補貼機具和編號的統一噴漆標記。
6.切實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跟蹤調查工作。各地農機主管部門要制訂切實可行的質量調查監督方案,建立質量投訴體系,落實質量監管責任,督促企業落實好補貼機具質量承諾,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到日常監督檢查到位、投訴處理到位。
各地要按照本實施意見,制訂2010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具體方案,并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備案。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保證政策順利實施。要加強與當地林業、漁業等部門協商溝通,強化政策宣傳,搞好咨詢服務,保證政策公開、公正和透明。
各地要進一步做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報送工作,實行信息周報制度,要及時做好半年和全年專項執行情況的總結,分別于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將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和省農機局。
- 游客發布于2010-08-21 16:37尊敬的浙江省農機總局領導:您們好! 我們是仙居縣綠盈農業專業合作社,擁有2500多戶種糧社員 已經享受到浙江省2010年農機購置補貼,我代表享受到新農機補貼 的種糧社員感謝您們上級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