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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
農業部發布《201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重要文件,以下為全文重點摘要,全文請點擊本文的附件下載!
實施范圍以及規模
文件指出,補貼資金應向糧棉油作物種植大縣、全國100個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防治創建縣和1000個專業化防治示范縣、養殖大縣、血吸蟲病防疫區縣、汶川地震重災區縣、保護性耕作示范縣、全國100個農機化示范區縣適當傾斜。各省(區、市、兵團、農墾)農機化主管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安排的規模科學合理地確定本轄區內項目實施縣(場)投入規模。
屬省屬管理體制的上海、江蘇、安徽、陜西、甘肅、寧夏、江西、廣西、海南、云南、湖北等11省(區、市)地方墾區農場和海拉爾、大興安嶺墾區農場補貼資金按照附件1確定的規模予以安排。具體的補貼農場名單和資金分配額度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農墾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協商確定,納入本省(區、市)補貼資金使用方案。
補貼種類
除12大類45個小類180個品目外,各地可以在12大類內自行增加不超過20個品目的其他機具列入中央資金補貼范圍。背負式小麥聯合收割機、皮帶傳動輪式拖拉機、運輸機械、農用航空器、內燃機、燃油發電機組、風力設備、水力設備、太陽能設備、包裝機械、牽引機械、設施農業的基建部分不列入中央資金補貼范圍。
補貼標準
全國總體上繼續執行不超過30%的補貼比例。汶川地震重災區縣、重點血防疫區補貼比例可提高到50%。
單機補貼額原則上**高不超過5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擠奶機械、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2萬元;大型棉花采摘機、甘蔗收獲機、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可提高到20萬元。在此基礎上,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利用地方財政資金對當地農業生產急需和薄弱環節的機具給予累加補貼。
同一種類、同一檔次的產品在全省實行統一的定額補貼標準。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
重點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取得當地工商登記的奶農專業合作社、奶畜養殖場所辦生鮮乳收購站和乳品生產企業參股經營的生鮮乳收購站。
在申請補貼人數超過計劃指標時,補貼對象的優選條件是: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機大戶、種糧大戶;乳品生產企業參股經營的生鮮乳收購站、奶農專業合作社、奶畜養殖場所辦生鮮乳收購站;列入農業部科技入戶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戶;“平安農機”示范戶。同時,對報廢更新農業機械、購置主機并同時購置配套農具的要優先補貼。申請人員的條件相同或不易認定時,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
經銷商的確定
補貼機具經銷商應具備資質條件并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提出,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統一公布,供農民自主選擇。農機化主管部門和生產企業應加強對補貼產品經銷商的監督管理。農民可以在省域內跨縣自主購機。
資金方案確定期限
各省(區、市、兵團、農墾)農機主管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指導意見,提出實施縣名單和資金指標分配意見,并制訂本省(區、市、兵團、農墾)補貼資金使用方案,于2010年3月31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農業部(各一式二份)備案。
單獨列示用于支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的補貼資金使用期限截至6月30日
加強監管,嚴肅紀律
要進一步嚴格紀律,嚴格執行國務院“三個禁止”要求,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管理“四項制度”,嚴格執行農業部規定的“八個不得”要求。各級財政、農機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要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確進度要求,落實督查任務和責任。財政部、農業部將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嚴查違規違紀行為,特別要加強對倒賣補貼指標、套取補貼資金、亂收費、搭車收費等違規行為的檢查,發現問題嚴厲查處,決不姑息。對發生問題的縣,將查實的情況通報全國農機系統,并抄送省級紀檢監察部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要永久取消經營補貼農機產品的資格。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補貼資格。各省區市要將督導檢查情況及對各類違規違紀案件查處情況及時報財政部和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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