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農機監理實施
拖拉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黑龍江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和《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拖拉機登記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拖拉機登記工作規范》、《拖拉機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聯合收割機登記規范》、《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進一步規范全省農機監理系統辦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以及駕駛證的業務行為,結合全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及拖拉機駕駛證、聯合收割機駕駛證(以下簡稱駕駛證)許可,應當遵守黑龍江省地方法規和農業部規章、規范規定。
第三條 實施
履帶式拖拉機登記及駕駛證許可參照《拖拉機登記規定》、《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和《拖拉機登記工作規范》、《拖拉機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執行。
實施聯合收割機登記及駕駛證許可,《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范》、《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沒有明確規定的,參照《拖拉機登記規定》、《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和《拖拉機登記工作規范》、《拖拉機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執行。
第四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使用計算機網絡信息管理系統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和拖拉機駕駛證許可業務管理。
第五條 省農機監理總站對黑龍江省縣級以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統一編排業務管轄區劃代碼。
第二章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
第六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受理駕駛證申請,受理崗按規定出具受理憑證。在受理憑證上注明預約辦理的業務事項和辦理時間。到期履行預約手續時,受理憑證收回存入駕駛證檔案。
駕駛證申請不符合規定不予受理的,受理崗出具不予受理憑證,并注明不予受理原因。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駕駛證業務時,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停止辦理,經業務領導核準后出具退辦憑證,并注明退辦原因。
第七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各項駕駛證業務,都應當審查駕駛證持有人的身份證明,并將其復印件裝入駕駛證檔案。
申領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審查其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記錄。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記錄裝入駕駛證檔案。
駕駛證照片底面為白色。照片正面下方應印出駕駛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不得受理其駕駛證業務申請:
㈠初次申請駕駛證和申請增加準駕機型,申請日期超過體檢合格日期30日的。
㈡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持有人實習期未滿的。
㈢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持有人增加準駕機型不滿12個月再次申請增加準駕機型的。
㈣駕駛證被依法暫扣期間,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封存駕駛證檔案的。
㈤有其他駕駛證業務尚未辦結的。
第九條 除60周歲以上駕駛人年審外,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其他各項駕駛證業務都應當由業務領導崗審批。
第十條 履帶式拖拉機駕駛證準駕機型代號為“N”。
初次申領履帶式拖拉機駕駛證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按順序安排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試。科目二考試參照《聯合收割機駕駛人考試內容與評定標準》的科目二考試內容與評定標準,科目三考試參照《拖拉機駕駛人各科目考試內容與評定標準》的科目三考試內容與評定標準。
持有準駕履帶式拖拉機駕駛證的,只準許駕駛履帶式拖拉機。
第十一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使用全省統一的農業機械駕駛人員考試題庫系統進行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許可理論考試,由駕駛證考試崗位人員按有關規定抽題組卷。試卷定期更換。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許可理論考試試卷存入駕駛證檔案。
第十二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受理增加準駕機型申請,應當按規定安排申請機型的科目一考試。
持有準駕一種以上機型駕駛證的駕駛人再次申請增加準駕機型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逐一對照其每個已有機型單獨增駕申請機型時應考試的技術科目,將共同的科目確定為本次增駕應考試的技術科目,其它非共同應考的技術科目予以免考。
第十三條 申請增加準駕機型駕駛技能考試項目:
㈠持有準駕方向盤式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申請增駕大中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或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的,技能考試項目為科目三。
㈡持有準駕操縱桿式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申請增駕大中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或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的,技能考試項目為科目二、三、四。
㈢持有準駕方向盤式聯合收割機或操縱桿式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申請增駕手扶式拖拉機的,技能考試項目為科目二、三、四。
㈣持有準駕履帶式拖拉機駕駛證申請增駕大中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或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的,技能考試項目為:科目二、科目四。
㈤持有準駕履帶式拖拉機駕駛證申請增駕手扶式拖拉機的,技能考試項目為: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
㈥持有準駕大中型方向盤式拖拉機駕駛證申請增駕履帶式拖拉機的,技能考試項目為:科目二。
㈦持有準駕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或手扶式拖拉機駕駛證申請增駕履帶式拖拉機的,技能考試項目為:科目二、科目三。
㈧持有準駕方向盤式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申請增駕履帶式拖拉機的,技能考試項目為:科目二、科目三。
㈨持有準駕操縱桿式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申請增駕履帶式拖拉機的,技能考試項目為:科目三。
㈩持有準駕履帶式拖拉機駕駛證申請增駕方向盤式聯合收割機的,技能考試項目為: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
(十一)持有準駕履帶式拖拉機駕駛證申請增駕操縱桿式聯合收割機的,技能考試項目為:科目三。
(十二)持有準駕履帶式拖拉機駕駛證申請增駕懸掛式聯合收割機的,技能考試項目為:科目三。
第十四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只準駕聯合收割機機型的駕駛人,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聯合收割機駕駛證》。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同時準駕拖拉機機型和聯合收割機機型的駕駛人,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拖拉機駕駛證》,將各準駕機型合并簽注。
第十五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不得將尚未取得駕駛證的人員的初次申請資料及本機構的經辦資料轉出本管轄區域。
第十六條 聯合收割機駕駛證轉出的,轉出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參照《拖拉機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相關規定另建檔案。
駕駛證轉出的,轉出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檔案管理崗密封檔案并簽注轉出通知書一并交駕駛人。
轉入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檔案管理崗簽注《駕駛證轉入信息反饋通知書》一式二份,交轉出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一份,存入駕駛證檔案一份。
轉出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將原駕駛證檔案信息表、《駕駛證轉出通知書存根》和《駕駛證轉入信息反饋通知書》存入另建檔案。駕駛證業務申請表及業務流程單一式二份,分別存入駕駛證原檔案和另建檔案。
第十七條 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可以受理由駕駛人的委托代理人或者監護人提出注銷駕駛證申請。
因駕駛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申請注銷駕駛證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審核相關證明。
第十八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變更駕駛證樣式標準,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發駕駛證,并收回原駕駛證。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變更駕駛證樣式標準業務的具體事項為:
㈠受理崗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駕駛證照片和業務申請表。
㈡業務領導崗審核。
㈢駕駛證管理崗確定新的駕駛證號和檔案編號,制作駕駛證。
㈣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將《變更駕駛證樣式標準申請表》、原駕駛證、駕駛證持有人身份證明復印件、《駕駛證業務流程記錄單》存入駕駛證檔案。
第十九條 駕駛證檔案記載錯誤申請更正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審查檔案記載事項更正申請表,在3個工作日內確認并更正錯誤。
《駕駛證檔案記載事項更正申請表》存入駕駛證檔案。
第三章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
第二十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受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申請,受理崗按規定出具受理憑證。在受理憑證上注明預約辦理的業務事項和辦理時間。到期履行預約手續時,受理憑證收回并存入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申請不符合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憑證,并注明不予受理原因。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辦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時,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停止辦理,經業務領導核準后出具退辦憑證,并注明退辦原因。
第二十一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各項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均應當審查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并將其復印件存入檔案。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各項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按規定須查驗確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應當拓印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發動機、機身(底盤)號碼,并將拓印膜存入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不得受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申請:
㈠兩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在抵押期間申請變更所有人姓名的。
㈡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在封存期間的。
㈢有其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尚未辦結的。
第二十三條 除補領、換領牌證和停駛、復駛外,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其他各項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均應由業務領導崗審批。
第二十四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以下業務,經所有人申請,可以改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編號,并收回銷毀原號牌、行駛證:
㈠兩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變更所有人姓名。
㈡變更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使用性質。
㈢轉移登記。
㈣登記事項更正。
第二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審查《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臨時行駛號牌申請表》,符合規定的,辦理臨時行駛號牌:
㈠新購置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在購機45日內,未經注冊登記需要臨時行駛的。
㈡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轉出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管轄區域的。
㈢申請補領、換領號牌期間的。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臨時行駛號牌申請表》存入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
第二十六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已確定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編號,制作行駛證和拖拉機登記證書期間可以簽發臨時行駛證。
臨時行駛證簽注信息應當完整、準確。
臨時行駛證有效期限**長不超過40天。核發行駛證時,臨時行駛證收回存入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
第二十七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核發拖拉機登記證書,應當確定拖拉機登記證書編號。
拖拉機登記證書編號為12位阿拉伯數字,前6位為農機監理業務管轄區劃代碼,第7位、第8位為分類代號,后4位為發證順序號。
同一拖拉機的登記證書編號始終不變。
第二十八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按照隨機技術資料登記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技術數據。技術資料缺失或者記載不全的,按照核定或者實車檢測的數值登記。
第二十九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發動機或者機身(底盤)沒有識別代號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為其編排識別代號。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發動機或者機身(底盤)沒有打刻識別代號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將識別代號打刻在相應機件上。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拓印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發動機或者機身(底盤)號碼時,應當拓印完整、清晰,不得缺失任何字母和數字。
第三十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受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轉移登記申請,應當審查轉移后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所有人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所有權的證明資料。
第三十一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所有人住所遷出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管轄區域的,轉出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核發臨時行駛號牌,簽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轉出通知書》,密封檔案交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所有人。
聯合收割機所有人住所遷出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管轄區域的,轉出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參照《拖拉機登記業務規范》相關規定另建檔案。
轉入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檔案管理崗簽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轉入信息反饋通知書》一式二份,交轉出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一份,存入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一份。
轉出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將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信息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轉出通知書》(留存聯)和《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轉入信息反饋通知書》存入另建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變更登記或者轉移登記業務申請表和臨時號牌申請表、業務流程記錄單、發動機和機身(底盤)號碼拓印膜一式二份,分別存入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原檔案和另建檔案。
第三十二條 聯合收割機用作抵押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參照《拖拉機登記業務規范》相關規定辦理抵押登記和注銷抵押登記。
第三十三條 聯合收割機申請停駛或者復駛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參照《拖拉機登記業務規范》相關規定辦理停駛登記或者復駛登記。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停駛憑證》一式二份,交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所有人一份,存入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一份。
第三十四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注銷登記的,應當向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所有人出具注銷憑證。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注銷憑證》一式二份,交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所有人一份,存入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一份。
第三十五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超過檢驗有效期限未再檢驗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封存該機檔案。
第三十六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變更牌證樣式標準,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拖拉機登記證書、檢驗合格標志,并收回原號牌、行駛證和登記證書。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變更牌證樣式標準業務的具體事項為:
㈠受理崗審查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變更牌證樣式標準申請表》、所有人身份證明,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復印件;并確認拖拉機,核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發動機號碼和機身(底盤)拓印膜并查驗有無鑿改痕跡。
㈡牌證管理崗確定新的登記編號,核發號牌,制作行駛證和拖拉機登記證書、檢驗合格標志。
㈢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將《變更牌證樣式標準申請表》、原行駛證、原拖拉機登記證書、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所有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登記檢驗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復印件、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標準照片、發動機和機身(底盤)號碼拓印膜、《業務流程記錄單》存入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
第三十七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申請登記事項更正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審查《登記事項更正申請表》,確屬登記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
《登記事項更正申請表》存入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
第三十八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按規定收回銷毀牌證,應當填寫牌證銷毀記錄,經業務領導、銷毀人、監銷人簽章后歸檔。
第四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九條 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統一管理和備份駕駛證電子檔案和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電子檔案。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按查詢權限查閱駕駛證電子檔案和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電子檔案。
第四十條 駕駛證實物檔案一證一檔,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實物檔案一機一檔。
第四十一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整理駕駛證檔案和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歸檔資料應當做到手續完備、材料齊全。
實物檔案資料信息應當與電子檔案資料信息一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損毀或者偽造駕駛證檔案和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
第四十二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核發駕駛證應當確定駕駛證檔案編號。
駕駛證檔案編號為12位阿拉伯數字,前6位為農機監理業務管轄區劃代碼,第7位、第8位為分類代號,后4位為發證順序號。
駕駛證持有人的聯系地址變化的,可以根據新的聯系地址重新編排駕駛證檔案編號。
第四十三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將駕駛證照片和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照片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尺寸歸入電子檔案。
第四十四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受理駕駛證和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辦理完結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復核、整理資料歸檔。
第四十五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使用全省統一樣式的駕駛證檔案袋和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袋,在檔案袋兩面分別用電腦打印檔案基本信息和檔案資料目錄。
第四十六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整理駕駛證和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資料時,將應裝檔的資料按照辦理業務時間的先后順序前后排列。單項業務歸檔資料裝檔時業務申請資料在前,業務經辦資料在后。業務經辦資料按照資料**后完整形成時間的先后順序排列。
駕駛證業務的申請資料,歸檔時按以下順序前后排列:
㈠業務申請表。
㈡能夠說明業務申請原因的資料。
㈢按規定應當提交并歸檔的駕駛證件。
㈣能夠證明申請人、代理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身份的資料。
㈤能夠證明申請人或者駕駛證持有人身體條件的資料。
㈥能夠證明申請人或者駕駛證持有人參加駕駛培訓的資料。
㈦按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申請資料。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的申請資料,歸檔時按以下順序前后排列:
㈠業務申請表。
㈡能夠說明業務申請原因的資料。
㈢按規定應當提交并歸檔的行駛證、登記證書等有關登記許可憑證。
㈣能夠證明所有人、代理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身份的資料。
㈤能夠證明所有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權益的資料。
㈥能夠證明整機或者機件來歷的資料。
㈦能夠證明整機或者機件出廠合格的資料。
㈧能夠證明整機或者機件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及參保的資料。
㈨按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申請資料。
第四十七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整理應存檔的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明復印件、發票等不符合A4規格的資料,應當使用A4白紙粘貼,按規定順序裝入檔案。
復印公安機關核發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應當正反兩面復印。復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民戶口簿應當復印公安機關簽章頁和申請人、代理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的本人頁。
第四十八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整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時,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發動機號碼、機身(底盤)號碼拓印膜和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照片歸檔時粘貼在《拖拉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相應位置處。
第四十九條 申請查閱駕駛證檔案或者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審查《查閱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檔案申請表》,符合規定的,經業務領導批準后查閱。
查詢異地電子檔案信息的,經管轄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業務領導批準后,在規定時限內查閱駕駛證檔案或者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信息。
第五十條 駕駛人或者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所有人住所遷出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管轄區域另建駕駛證或者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另建的檔案編號應當與原檔案編號相同,單獨存放。
第五十一條 駕駛證檔案或者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因故損毀、丟失需要補建的,市(地)、縣(市)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書面報告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經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書面復函批準后補建檔案。
省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批準補建檔案的復函和《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檔案補建申請表》存入駕駛證檔案或者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
駕駛證檔案或者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在轉出途中損毀、丟失的,由轉出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補建。
第五十二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駕駛證申請或者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申請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退辦決定的,將不予受理憑證或者退辦憑證附《駕駛證不予受理/退辦信息表》或者《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不予受理/退辦信息表》裝訂成冊單獨保管。
第五十三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將已注冊登記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年度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裝訂成冊單獨保管。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轉出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管轄區域的,轉出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將2年內的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裝入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
第五十四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將以下資料裝訂、組卷歸檔:
㈠駕駛證綜合信息。
㈡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綜合信息。
㈢駕駛證基本情況統計信息。
㈣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保有量基本情況統計信息。
㈤駕駛證檔案注銷記錄。
㈥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注銷登記記錄。
㈦駕駛證檔案銷毀登記記錄。
㈧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銷毀登記記錄。
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銷毀登記記錄。
第五十五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使用鐵質檔案柜保管檔案。
駕駛證檔案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分別存放。
駕駛證實物檔案按照檔案編號從上到下、從左到右的順序上架排列。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實物檔案按照登記編號或者登記證書編號從上到下、從左到右的順序上架排列。
本規范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的資料使用文件盒分類裝柜存放,統一標記。
第五十六條 駕駛證檔案或者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因轉出轄區、封存或者注銷需要密封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使用120mm寬白紙封條居中壓檔案袋封口粘貼密封。
第五十七條 檔案保管期限:
㈠駕駛證和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轉出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管轄區域的,轉出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另建的檔案保管期限為10年;
㈡本規范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資料保管期限為10年;
㈢本規范第五十四條規定的資料永久保管。
第五章 憑證、資料的簽注、填寫和蓋章
第五十八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及駕駛證業務有關表格、憑證按類別和年份編排流水號。
第五十九條 許可證件、業務憑證和業務表格簽注或者填寫信息應當完整、準確。
駕駛證、行駛證、登記證書和業務流程單、轉出通知書、轉入信息反饋通知書使用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打印。
臨時行駛號牌和臨時行駛證可以手寫簽注。
業務表格需要手寫的,填寫時應當使用黑色、藍色墨水筆,字體工整。
第六十條 業務申請表格的“身份證明名稱”和“身份證明號碼”填寫“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號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所有人為單位的,填寫“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組織機構代碼。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人或者所有人屬于暫住人口的,還應當填寫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名稱、居住(暫住)證明號碼。
第六十一條 業務申請表格的 “住所地址”填寫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記載的實際戶籍地址。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所有人屬于單位的,“住所地址”填寫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上簽注的地址。
業務申請表格的“聯系地址”,填寫能夠聯系到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的地址。
第六十二條 一次以上補考的,駕駛人考試成績表中只填寫補考合格的成績。
第六十三條 《變更登記申請表》、《轉移登記申請表》的機車所有人信息應當填寫變更后或者轉移后的所有人信息。“機車所有人簽章”欄應當由變更前所有人和變更后所有人、轉移前所有人和轉移后所有人分別簽章。
第六十四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告知并監督駕駛證檔案和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資料中的同一申請人、代理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使用其本人的同一筆體簽名。
第六十五條 證件專用章和業務專用章上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名稱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批準的機構名稱一致。
第六十六條 登記證書第二頁“發證機關”位置蓋25mm×25mm證件專用章。
臨時行駛號牌背面“發證機關”位置蓋20mm×20mm證件專用章。
臨時行駛證正面“發證機關”位置蓋20mm×20mm證件專用章。
檢驗合格標志背面蓋20mm×20mm證件專用章和條形檢驗簽注章,注明檢驗有效截止日期。
第六十七條 駕駛證副頁第一行簽注發證機關名稱;第二行簽注發證日期和發證業務種類;第二行以下各行蓋條形審驗簽注章,注明審驗有效截止日期。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行駛證副頁第一行簽注發證機關名稱;第二行簽注發證日期和發證業務種類;第二行以下各行蓋條形檢驗簽注章,注明檢驗有效截止日期。
委托其他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在行駛證副頁記錄欄內蓋條形委托檢驗章。
第六十八條 駕駛技能準考證明在駕駛人照片左下角加蓋圓形業務專用章。
受理憑證、不予受理憑證、退辦憑證、轉出通知書、轉入信息反饋通知書、委托核發檢驗合格標志通知書、停駛憑證、注銷憑證、補建檔案核對申請表和檔案查詢證明材料等,在右下方壓年月日加蓋圓形業務專用章。
駕駛證檔案信息表和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信息表在簽注發證機關的位置壓發證機關名稱加蓋圓形業務專用章。
業務憑證的正本與存根聯、正本與回執之間,應當壓分隔線居中加蓋圓形業務專用章,業務章中心線壓在分隔線上。
檔案密封條壓封口處和檔案袋封邊接縫的粘貼處,錯位蓋至少3處圓形業務專用章。
第六十九條 業務憑證和業務申請表格的農機監理經辦人簽章位置,應當打印或手寫簽名。
業務流程單“領導審批意見”欄和駕駛人考試成績表“領導審批意見”欄,在簽名位置蓋方形業務領導名章。
駕駛人考試成績表“考試員簽名”欄,在簽名位置蓋方形考試員名章
其他業務憑證和業務表格農機監理經辦人簽名位置蓋條形經辦人名章。
第七十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來歷證明和出廠合格證正面居中位置上蓋“注冊登記”章。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駕駛證由省農機監理總站統一制作。
檢驗合格標志、檔案袋、業務表格等其他憑證、資料統一樣式和規格,由省農機監理總站監制,市(地)、縣(市)分級制作。
第七十二條 本規范由省農機安全監理總站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⒈駕駛證轉入信息反饋通知書(式樣)
⒉變更駕駛證樣式標準申請表(式樣)
⒊駕駛證檔案記載事項更正申請表(式樣)
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檢驗表(式樣)
⒌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臨時行駛號牌申請表(式樣)
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轉出通知書(式樣)
⒎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轉入信息反饋通知書(式樣)
⒏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停駛憑證(式樣)
⒐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注銷登記憑證(式樣)
⒑變更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樣式標準申請表(式樣)
⒒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事項更正申請表(式樣)
⒓拖拉機駕駛人信息卡(式樣)
⒔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信息卡(式樣)
⒕駕駛證申請不予受理/退辦信息表(式樣)
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不予受理/退辦信息表(式樣)
⒗查閱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檔案申請表(式樣)
⒘檔案密封條(式樣)
⒙檔案資料目錄(式樣)
⒚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及駕駛證許可業務用章式樣示例
發表于 @ 2008年08月19日 09:27: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