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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巢湖市農機局 作者:葉群慧
農機化發展關鍵是要做到安全發展。農業機械是用于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是為種植業、養殖業、漁業、林業等農業生產領域服務的生產工具。由于農機量大面廣,部分農機使用人員素質較為低下,致使農機事故時有發生,影響了農村穩定。可以說,農機事故風險無處不在、無時不在。為了有效預防和控制農機事故風險,筆者建議,應將農機納入農業政策性保險的組成部分。
一、將農機納入農業政策性保險的必要性
農機化在發展過程中,一直與保險業保持著緊密聯系。特別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后,辦理交強險已成為拖拉機登記的法定必備條件之一。以巢湖市為例,目前,全市目前每年辦理拖拉機交強險的拖拉機已穩定在5000—6000臺左右,投保的拖拉機主要以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拖拉機(含拖拉機變型運輸機)為主,投保總額在350萬元左右,包括交強險、商業三責險、財產損失險等,涉及PICC、平安保險、太平洋保險、安邦保險、大眾保險等眾多保險公司。實施強制性保險以后,有效規避、轉移了農機事故風險,減輕了事故處理的壓力。
但是也必須看到,較大一部分拖拉機特別是12馬力以下手扶式拖拉機和40馬力以上專門從事農田作業的拖拉機所有者嫌保險費用過高,鋌而走險,逃避監管,黑車非駕現象增多,事故時有發生。以巢湖市為例,小手扶總數在2萬臺左右,辦理登記手續的僅在4000臺左右。相當一部分拖拉機由于沒有建立事故風險防范控制機制,致使農機戶多年致富奔小康、一場事故全泡湯。
因此說,將農機納入農業政策性保險可以達成多贏。一是可以減輕農機手的負擔,提高農機手投保的積極性;二是可以直接消除黑車非駕,減少農機事故的發生;三是可以防范和控制農機事故風險,轉移風險,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四是可以進一步完善促進農機化發展的政策性措施,努力促進農機化又好又快發展。
二、將農機納入農業政策性保險的可行性
(一)財力可行性。將農機納入農業政策性保險需要靠政策性投入,必須依靠政府的財力支持。以巢湖市為例,對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拖拉機按20%給予交強險補貼、對12馬力以下手扶式拖拉機和40馬力以上專門從事農田作業的拖拉機給予交強險全額補貼的話,一年的資金僅需要220萬元左右,隨著中央、省財政狀況的進一步好轉,依靠中央財政和省財政的轉移支付,財政完全可以承擔。
(二)實施可行性。由于拖拉機交強險是國家強制性險種,將農機納入農業政策性保險后,必將得到廣大農機戶的極大擁護。同時,拖拉機保險的賠付額較小,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較少,保險公司也有積極性。
(三)可供借鑒的經驗。目前上海市、江蘇省一些地方已將農機納入了農業政策性保險,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從實踐上提供了可能。如無錫市政府辦公室日前下發《無錫市政策性農業機械保險實施辦法(試行)》(錫政辦發〔2007〕167號),并于2007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辦法》明確,從事農業生產作業的農業機械保險屬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范疇,參保范圍為無錫市區的農機戶,參保機種暫定為農田作業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險種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輛司乘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凡符合條件參加政策性農機保險的農機戶,在交納保費時享受財政補貼,其比例為市級補貼20%、區級補貼40%(含省級補貼),農機戶僅承擔40%。
三、將農機納入農業政策性保險應把握的基本原則
筆者認為,將農機納入農業政策性保險應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先急后緩、區別對待、政府扶助、市場運作和投保強制的原則。
(一)先急后緩。將農機納入農業政策性保險重點是控制、轉移農機事故風險。首先將拖拉機交強險納入農業政策性保險范圍,再逐步推開到財產損失險、消費信貸險等其他險種。
(二)區別對待。要根據實際情況,對從事營業性運輸型拖拉機和12馬力以下手扶式拖拉機、40馬力以上專門從事農田作業的拖拉機實行區別對待,扶持的重點是12馬力以下手扶式拖拉機和40馬力以上專門從事農田作業的大拖拉機,鼓勵投保交強險。
(三)政府扶助。將農機納入農業政策性保險必須以政府為主導,必須依靠政府強有力的資金扶持。對從事營業性運輸型拖拉機,國家安排部分資金扶持,筆者建議給予20%的交強險補貼;對12馬力以下手扶式拖拉機、40馬力以上專門從事農田作業的大拖拉機國家給予交強險全額資金支持。
(四)市場運作。政府通過公開招標等手段,擇優選擇部分商業保險公司,委托其代辦農機政策保險業務。商業保險公司負責提供專業的保險服務,具體承擔制訂協議、保費收繳和保險理賠等工作。
(五)強制投保。拖拉機交強險是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所有的拖拉機(不包括不帶拖斗的拖拉機)均應該納入農業政策性保險范圍。
發表于 @ 2008年07月08日 09:38: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