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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解疑釋惑
國家對農機產品“三包”有專門規定嗎?
答:有。國家經貿委、技術監督局、工商局、農業部等六個部門聯合專門制定發布了部門規章《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簡稱《農機“三包”規定》),已于1998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農機產品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誰首先承擔“三包”責任?
答:農機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
聯合收割機的整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分別為為多長時間?
答:整機1年,主要部件2年。
“三包”有效期從哪日算起?
答: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承擔“三包”業務的修理者修理占用的無維修配件待修的時間。
發表于 @ 2008年06月25日 23:25: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