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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日前印發《農業機械化管理司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與原“三定”方案相比,農業機械化管理司的職能在農業機械化發展的宏觀調控,農機產品質量調查和作業、維修、售后服務的監督管理,促進設施農業發展等方面得到了充實和加強。
根據新“三定”方案,農業機械化管理司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擬訂農業機械化的發展戰略、政策、規劃、計劃并指導實施;起草有關農業機械化法律、法規、規章并監督實施。
二、提出有關設施農業、農用航空、保護性耕作和節水農業裝備等重大經濟、技術政策,并監督實施。
三、提出農業生產機械裝備的技術要求和發展要求,擬訂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引導農民使用新型農機產品;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四、提出農業機械化科研、技術推廣項目建議,承擔重大科研、推廣項目的遴選及組織實施工作;指導保護性耕作、秸稈機械化處理等農業機械化重點技術的試驗、示范;指導農業機械化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五、負責農機作業質量、維修質量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農機產品試驗鑒定;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機產品進行調查,并公布結果;擬訂農業機械化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
六、依法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指導農機安全生產;負責農機安全技術檢驗、登記備案、核發牌證及農機駕駛操作人員考試、發證、審驗工作的監督管理,監督道路外農機違章行為查處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七、擬訂扶持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的政策措施。
八、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和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負責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的監督管理。
九、指導農業機械化生產,組織開展農機跨區作業;提出農用柴油供應、價格和補貼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機抗災救災工作。
十、指導農機維修管理;提出農機更新報廢政策建議并組織實施。
十一、編制農業機械化基本建設規劃,提出項目安排建議并組織實施;編制本領域財政專項規劃,提出部門預算和專項轉移支付安排建議并組織或指導實施。
十二、承擔農業機械化信息和統計相關工作。
十三、開展有關國際交流與合作等。
農業機械化管理司下設4個內設機構,分別是綜合處、產業發展處、監督管理處、科技教育處。
發表于 @ 2008年11月30日 17:28: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