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現在的位置:農機通首頁>>農機博客>>東方農機>>農機法規>>
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暫行辦法 | |
雙擊自動滾屏 | 發布者:本網 發布時間:2006-10-13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執行時間:2000年4月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規范跨區作業市場秩序,保證適時收獲農作物,促進農民增收,維護農民和機手的合法權益,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是指駕駛操作各類自走式和懸掛式聯合收割機跨越縣級以上行政區域(鄰縣除外)進行小麥、水稻、玉米等農作物收獲作業。 第三條 凡參加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以及與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活動有關的單位、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是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的管理、組織、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協調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順利進行。 第六條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對在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要有組織地進行??h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根據本轄區內參加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數量組建若干跨區作業隊。鄉鎮農機管理服務站、農機專業協會等農機服務組織,經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牽頭組建跨區作業隊,并納入統一管理。凡參加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必須參加跨區作業隊。
第八條 參加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必須獲得《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經農機監理機構注冊登記,領取號牌和行駛證,并經年度檢驗合格。 第九條 凡參加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須由機主到所在鄉鎮農機管理服務站或農機專業協會等農機服務組織申請,經當地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核發《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證》。 第十條 《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證》由農業部統一制作,全國范圍內使用,當年有效。作業證應隨聯合收割機攜帶,一機一證,嚴禁涂改、轉借、偽造和倒賣。 第十一條 參加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駕駛員應熟練掌握聯合收割機作業技能,熟悉基本農藝要求和作業質量標準,持有農機監理機構核發的有效駕駛證件,并經年度審驗合格。 第十二條 跨區作業隊的組織者要與機手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鐓^作業隊要確定專人負責,統一標志,統一聯系作業任務,統一調度和指揮??鐓^作業隊要配備相應數量的技術服務人員,為參加本跨區作業隊的聯合收割機落實維修、零配件和油料供應等服務。規模較大的跨區作業隊要配備指揮服務車輛和通訊工具。 組織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收取的服務費要按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跨區作業期間,引進聯合收割機作業的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在本縣范圍內設立接待服務站,負責到達本轄區內的聯合收割機的接待和服務工作,保障外來機車和機手的安全和利益。 第十四條 需要使用聯合收割機作業的用戶,一律由鄉鎮、村農機服務組織向縣農機管理部門申報用機數量??h級農機管理部門根據各鄉鎮、村農機服務組織的需求數量,將引進的聯合收割機落實到鄉鎮、村。 第十五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上路攔截過境的聯合收割機,誘騙、強迫機手進行收割作業。 第十六條 引進聯合收割機作業的鄉鎮、村農機服務組織,要做好收割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合理安排作業順序,核實作業面積,協調處理糾紛。 第十七條 跨區作業期間,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協調組織有關單位做好農機維修及油料、零配件供應等服務工作。有條件的地方要組織流動服務車送修、送油、送件到田間地頭。 第十八條 跨區作業期間,農機管理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農機執法檢查,維護作業秩序,搞好安全生產。嚴禁無牌無證、牌證不全的聯合收割機參加跨區作業。 第三章 信息服務和作業合同
第十九條 各地要建立農機跨區作業信息服務網絡,及時收集和發布聯合收割機的需求量、農作物成熟時間、作業收費價格等信息,引導聯合收割機有序流動。
第二十條 組織聯合收割機參加跨區作業前,供需雙方要簽訂跨區作業合同。跨省的聯合收割機作業合同要由供需雙方的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簽訂。 第二十一條 跨區作業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聯合收割機數量和型號、作業地點、作業面積、作業收費價格、作業時間、雙方責任和義務以及違約處理等。 第二十二條 供需雙方簽訂的作業合同,要做到總量供需平衡,合理確定引進或派出聯合收割機的數量。合同簽訂后,要分別報上一級農機管理部門備案。雙方要按作業合同約定的條款嚴格執行,省、地(市)農機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對在跨區作業中因組織、服務工作不力或不嚴格履行作業合同,造成不良后果的單位或個人,上級主管部門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四章 安全生產與作業質量
第二十四條 從事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必須保持技術狀態完好,安全防護裝置齊全有效,并符合《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嚴禁拼裝劣質和安全技術不合格的聯合收割機參加跨區作業。 第二十五條 從事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必須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發動機排氣管必須安裝火星收集器,并按規定清理積炭。作業區嚴禁煙火,夜間作業不準使用明火照明。 第二十六條 跨區作業隊在進行長距離轉移時,要統一編隊,合理安排路線,注意交通安全,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服從交警指揮,自覺維護交通秩序。 第二十七條 聯合收割機作業必須符合以下質量要求: ?。ㄒ唬┦崭钚←湥畈绺叨纫袭數剞r藝要求;在作物直立、草谷比為0.8~1.2、籽粒含水率為10%~20%、莖稈含水率為10%~25%的條件下,總損失率不得超過3%,破碎率不得超過3%,含雜率不得超過3%。 ?。ǘ┦崭钏?,割茬高度要符合當地農藝要求;在作物直立、草谷比為1.0~2.4、籽粒含水率為15%~28%、莖稈含水率為20%~60%的條件下,總損失率不得超過4%,破碎率不得超過3%,含雜率不得超過3%。 (三)收割玉米,割茬高度要符合當地農藝要求;在籽粒含水率為25%~30%、植株倒伏率低于5%、果穗下垂率低于15%的條件下,籽粒損失率不得超過3%,果穗損失率不得超過4%,籽粒破碎率不得超過1.5%。 對作物、地形、土壤、天氣等條件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其作業質量標準可由用機戶與機手在作業前協商確定。 第二十八條 參加跨區作業的各種聯合收割機要根據農藝要求,安裝秸稈切碎還田裝置,秸稈切碎合格率大于90%。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行為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或依法委托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按照《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有關規定處罰。聯合收割機在跨區作業或轉移中發生事故,參照《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辦法。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組織其它農業機械參加跨區機耕、機播等作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發表于 @ 2007年04月12日 20:09: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