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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通過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修正,并于2005年12月8日以第六十四號公告公布施行。2006年1月4日,《天津日報》全文公布了修正后的《天津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及市人大常委會公告、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天津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的決定》。
本次修正后的《天津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共分七章四十八條。新的條例內容補充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及其他有關法規提出的要求和規定,對二十六項內容進行了修正。首先對農業機械的定義進行了修改;其次對農業機械教育培訓機構做出了新的規定;第三是對農業機械鑒定、產品質量監督進行了新的規定,明確各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對農業機械產品的生產、銷售、維修進行質量監督,增加了有關農機推廣鑒定和產品鑒定的條款;第四是按照道交法等規定,對農業機械安全監理進行了新的規定。
修正后的《天津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還將農機具購置補貼和農業生產燃油補貼明確納入。并規定對購買使用國家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市級財政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給予補貼。同時,本市對農業機械的農業生產作業用燃油安排財政補貼,具體辦法由市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國務院規定制定。
發表于 @ 2006年03月31日 15:07:00 |點擊數()